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李彬说,今年3月,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是继1998年之后中央再次通过发债方式帮助地方融资。当前,地方政府债已进入密集发行期,这对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增加政府公共投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地方债发行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资金挪用。资金挪用是以前国债项目中比较普遍的问题。尽管《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地方发债后募集的资金限定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项目的配套工程以及民生项目。然而,在当前经济困难的形势下,一些财政原本困难的地方政府为了维持公共机构运转的需要,很有可能置国家的规定于不顾而将项目债务资金用作他途。
二是地方政府过度发债。《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政府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年至5年期新债券,分年归还中央财政。这一规定使地方政府因财权和财力不足而有了变相发债和不对自己负债负责的借口。同时,这次地方债由中央政府最终担保,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有可能削弱而导致地方过度发债。
三是中央财政压力加大。当还款能力差的地区无力偿还债务,中央政府将不得不承担还款人的角色。这种风险控制模式软化了地方政府的债务约束,极易形成地方债务风险向中央政府“倒逼”的格局。
上述地方政府债所蕴含和可能引发的风险如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将会给中央财政带来极大风险,并严重威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债务监管,建立地方债务还款机制。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公众的知情和监督权,并定期向地方人大和国家审计机构报告。另一方面,发债后,地方政府要从预算和其他途径筹集还款资金,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是明确政府支出、债务、投资责任。要分门别类地理清本届政府处理历史遗留债务和新发生债务的责任,理清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责任,为今后地方政府发债和偿债提供依据。
三是建立地方政府资信评估制度。鉴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渠道等还没有建立,建议在不影响国家主权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可批准一些国际知名评估机构在华从事地方政府评估活动,或者由内外资评估机构联合进行评估。
四是建立一套包括规模控制、风险预警、债务预算、债务审批在内的基本制度框架,合理评估发债申请地区的偿债能力和控制偿债风险。
五是适时修改《预算法》。即从法律上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并明确规定地方债的发行条件(偿债能力、信用评级、财政状况分析等)、报批程序、对地方债务的限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