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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科: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的表述需斟酌


近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田玉科认为,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的表述需斟酌。
田玉科说,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显得不够公平,没有任何过错,为什么法律规定还要负赔偿责任?这可能是我们国家出于同情弱势群体的思考,受害者相对来说是弱势,要给予一定的补偿。按照国际惯例,只要没有过错,肯定是不承担任何赔偿的。我曾经经历过一件事,有一位中国留学生在外国被车撞死了,最后确定是他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我们的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也许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对弱势方进行的补偿。这就联系到我们国家的医疗行业,比如有的病人是心机梗死,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抢救过程的所有费用病人家属不愿意承担,他们认为他们是被送到医院了,而这些钱要由医院承担。按道理,这类病人的死亡,医院没有任何责任,而最后病人的家属不愿意承担这些费用,有时还要医院进行补偿。如果对弱势方给予关心和照顾,比较好理解。结合本法第76条的修订关于赔偿责任的第2款,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表述尚需斟酌。给予受害方适当的补偿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