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品价格已连续3年在高位上运行,刺激了社会资金涌入矿产勘查和采矿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后,全国矿产勘查投资主体已出现社会资本为主的新格局,探、采矿权申请不断增温。去年8月,国土资源部公布8起影响恶劣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假探矿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在矿产资源尚未真正探明之前,私自采矿,严重破坏了矿业秩序。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蔡克勤就加强矿山资源整合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提高矿业准入门槛。资源利用率低下,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采矿安全隐患,小矿山对正规大矿企业的冲击(如越界采矿、盗采等),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原定的采矿权准入制度尚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现代采矿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现代化的矿业需要很高的科技支撑。因此,新设采矿权必须坚持资源基本查明,新建矿山企业要达到规定后开采规模,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坚持“一矿一证”制度,严禁采矿权重叠和多元设置。新设矿业项目必须经过环评论证,符合环保等规划要求,并设立较高额度的采矿保证金等方式,提高矿业开发准入门槛。积极稳定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扶持一批高资质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矿山企业,使大企业能获得有保障的资源,小矿山企业能有秩序地安全采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既要重视审批制度建设,更要加强日常监管。二是矿产资源整合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妥善处理好遇到的各种困难。在资源整合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尊重经济规律,从理顺经济关系入手,避免矿业发展的大起大落。三是矿产勘查市场多元化发展是改革的大趋势。但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如钨、稀土、铟、硒等我国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在全球矿产资源市场可以起相应的制衡作用。这些矿产的现行产业必须尽快做出战略性和结构性调整,以增强我国在矿山国际贸易中的国家战略力量。对可应用于军事及高科技领域的矿产资源更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从整合资源入手,从根源上杜绝此类资源的无序开采和盲目出口等不正常现象。四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是矿政管理的工作基础,资源整合中必须严格、科学地予以核定。这是重中之重,储量数字混乱,大量资产流失应予事前防止,并应加快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以有效监督和切实保护矿业开发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