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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权力和对用于医疗与科研的毒品的管制


近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丛斌认为,应加强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权力和对用于医疗与科研毒品的管制。
丛斌说,第2条对毒品的界定我认为分号前写的很好、很科学。从生理学、药剂学的角度对于毒品进行了科学定义。关键是第2条的但书条款,但是,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除外,这样规定就矛盾了。毒品不应该依其使用用途而改变本身的性质,叫毒品是指这个物质能够对人体产生什么样不良的作用,是依据这个界定为毒品的。不是它用在医疗、科研上就不是毒品了,恰恰是用在医疗、科研上的毒品应该加强管制,目前国家也有这方面的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的毒品怎么履行交接手续、储藏、保管都是非常严格的。这里有但书了以后,就逃离了本法的调整。我遇到过实际的问题,有些医生倒卖杜冷丁。利用医疗手段贩卖毒品的也要比照贩卖毒品罪处理。因此,我建议第2条不要写但书条款。 
丛斌说,第5条规定国务院设立的禁毒委员会的职权,现在国务院禁毒委员会由32个单位组成。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禁毒委员会不光是协调机构,还要赋予一定的权力。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8千亿美元,相当于军火交易,对社会经济、治安影响很大。建议对国家禁毒委员会要赋予一定的权力。所以我建议第5条第1款修改成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不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而是全国的禁毒工作。因为很多的禁毒行动都是全国统一行动,有些还是跨国的行为,如果只说是国务院的一些部门,下面的问题就脱节了,权力链条断裂以后,在实际中会产生很多不好解决的问题。相应的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禁毒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范围也窄了,建议修改成指导本行政区的禁毒工作。禁毒管理工作不能只限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禁毒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