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郑楚光在提交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大会发言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本质是社会公平。没有社会公平,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和谐的社会事实和声音始终存在着。主要表现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GDP总量增长了10倍,平均发展速度为9.4%,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个奇迹。但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这种滞后在2003年“非典”考验中暴露得更加充分,可以看出城乡差距拉大问题和公共医疗资源短缺问题。有关专家认为,如果将城乡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城乡差距就远不是官方公布的3倍,而可能会有6倍以上。从地区差距来看,尽管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但是东中西部的差距仍呈扩大趋势。现代社会中收入差距肯定是存在的,关键是要保证它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一些弱势群体为改革发展作出的贡献与应得补偿不对等。这些弱势群体主要指农民和工人,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是牺牲农民的利益来发展城市建设,经济的二元结构和城乡“剪刀差”让广大农民苦不堪言。改革开放26年取得的成果,农民并没有充分分享。在再分配经济体制下,我国奉行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制度,但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种高福利的制度不再。加上对国民经济作出战略性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国企改制、搞活,致使大批产业工人下岗。这些在计划经济时代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产业工人和无地、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显然是不对等的。利益失衡导致心理失衡是当前社会情绪一个重要诱发因素。这些不和谐的因素导致了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有激化趋势。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一是数量明显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上升到2004年的7.4万起,增加6倍多;参与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万人次,增加4倍多。二是涉及面比较广,几乎涉及城市、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等各个领域和行业,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是主体成分多元化,有下岗职工、农民、城镇居民、个体业主、教师等各阶层人员;四是行为方式激烈,有的动辄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拦截列车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组织化倾向明显,有的甚至形成一些自发组织,出现一些挑头人物。发言认为,这些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基本上属于利益诉求问题,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或处置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会使历史遗留下来的矛盾、问题与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交织在一起,参与者的合理要求与他们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取闹对抗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好,导致矛盾激化,则有可能使经济利益问题转变为政治性问题,而政治性问题更具有社会性和全局性,直接影响到社会大局的稳定。这些问题的存在非常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发言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突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社会公平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利益公平分配问题。我们的社会现实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公,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贫富不均,导致了一系列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状况。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近20年来在不断扩大。有关机构调查显示,2004年全国最富有的10%的家庭与最贫穷的1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超过8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1985~2003年的18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4.3%,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7%。2004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2∶1,加上各种福利差距,实际差距可能达到6∶1。根据国际惯例,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小于0.2时为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水平;0.4~0.6之间为不平均;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通常把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往往认为超过这条警戒线,就容易产生社会的动荡。199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在0.34左右,目前已经逼近0.45(按照中国社科院的口径);其中,1990年中国城乡收入差系数为2.57,2003年差距扩大为3.23;1990年行业收入差为1.76,至2003年行业收入差系数扩大为4.63。
发言分析了社会贫富差距产生的三点原因。一是国家政策层面的原因。对于中部地区的传统农业大省,除了少数几个重要工业城市之外,农业产业在全省经济结构中仍然占有较大比重,它们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和商品棉产业基地。尽管国家对商品粮和商品棉种植实行了一定的价格保护和补贴,但是补贴的政策力度和幅度仍然不能弥补农业产业比较效益的低下,由此严重影响了种粮农民的家庭收入,加之国家对农业基本用地的严格保护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部地区的工业用地发展,限制了工业化速度,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城乡居民分享新型工业化成果的机会大大降低了。东部地区甚至中部地区居民的人均收入差距就凸显出来了。二是社会成员体制内收入分配机制不合理的原因。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劳动力要素应该在创造财富分配中占主要地位。但是在目前的体制内收入分配机制中,劳动力价值根本没有得到合理体现。从现实的情况看,在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中,劳动力要素、管理要素、资本要素甚至权力要素都参与了分配,而劳动力要素的比重最低。诸如,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在工资收入方面过低,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收入过高。农民工、城镇的一些行业的工人收入十分低,工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而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拿到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年薪的同时,仍然享受国家提供的一切福利待遇,如公车、社会保障、公费医疗等一些灰色收入。我们并不反对国有企业领导者的高额年薪制度,我们不赞成的是在享受高额年薪的同时,还要享受诸如对应于省、厅级的非年薪制度的各种福利。一线工人和某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差距动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一次分配不合理的另一种表现是资本的收益和劳动力的收益差距更是呈现天文数字的差别。如房地产等的暴利行业,所获得的利润成几十乃至几百倍。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也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的差距,等等。三是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在城乡之间、不同群体居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政策不合理。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供应和财政的转移支付等方面。现在的突出情况是社会公共产品供应在城乡之间差别明显,如城市整体收入水平高,政府对城市的公共产品供应更多,诸如城市义务教育投入、城市公共设施投入基本由政府买单;但是在广大农村却以“人民教育人民办”、“人民道路人民修”、“谁受益谁投资”等说辞来逃避政府责任,结果造成广大农民雪上加霜的局面,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
针对上述问题,发言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力要素分配的最低标准,公平社会财富一次分配。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异扩大的趋势”。要对国有垄断部门和国有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加强监管,防止法理上归全体公民所有的垄断利润转化为小集团利益和个别人员的薪酬福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按劳分配是基本和主要的分配方式。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数量和质量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必要的。目前“同工不同酬”、“同职不同酬”、“同城不同酬”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工资秩序。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工资也加强宏观调控,依照物价水平和生活情况,将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工资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要制定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过低,有的地方甚至没有最低工资标准,这不利于促进就业,也不利于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最低工资的底线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低于享受失业保险等不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二是能让劳动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无论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都应强行推行最低工资制,并保障在合理的水平。要建立和实施最高工资档案管理制度。尽快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使工资增长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不损害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使工资的增长有利于经济发展。第二,反哺粮食主产省,努力扩大农民增收空间。我国沿海地区的发展除了政策和地域优势外,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转移,土地用于高回报的二、三产业的发展亦是一个重要原因。在今天,耕地严格保护,稳定粮食生产的中部,农业增收的空间已十分困难。这是政策造成的,所以,必须从政策的角度入手,用政策的办法来解决。由粮食消耗的发达地区反哺粮食生产的中部省份是目前合理和可行的政策,让东部工业发达地区合理承担中部地区由于保证粮食生产而带来的利益发展约束,实现农业与工业发展的利益均衡,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强有力支撑,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同时也体现了“五个统筹”的精神。第三,正视弱势群体的政治诉求和经济诉求,并将其纳入现行体制范围。法制的公平在日常政治经济生活中得以实现,必须以相应的政治经济资源作保证。弱势群体之所以弱,恰好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有限,维权成本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呼声,从制度上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政府应为社会弱势群体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提供制度安排,从而将民众的参政诉求纳入体制内有序释放。可以考虑在人大和政协中增加弱势群体的代表数量,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意见表达空间;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为农民建立利益代言机构;建立社会成员意见诉求的稳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