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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楚光:寻求取消“两工”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郑楚光在提交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大会书面发言中说,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已在短短几年中,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两工”取消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生产积极性日益高涨,但随之而出现的是,原本就十分脆弱的农业基础设施却越来越不堪重负。由于靠减负来增加农民收入的空间已逐步消失,只有谋求发展才能使农民最终走向富裕之路。要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更是任重而道远。尽管减负与发展本质上并不矛盾,但“两工”的取消客观上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然而利用极不充分。如何做到既不增加农民负担,又能激励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亟待破解的一大现实难题。

发言分析了取消“两工”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四点影响。一是.投入迅速下降,建设速度减缓。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财政投入跟进不及时,县乡两级财政吃紧,加上许多乡村债务负担较重,导致“两工”的空缺难以弥补。取消“两工”不仅减少了资金的投入,而且由于投资下降,投劳的可能性和积极性也随之下降,导致基础设施建设速度放缓,甚至停滞。二是组织协调难度大,整体效益不理想。“两工”曾是农村建设的一种可以灵活调动的机动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部门间和上下级间协调联动的“润滑剂”。“两工”取消后,由于财力限制,用途的刚性制约,部门间、区域间协调困难,不能做到整体推进,综合效益难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群众各有想法,一些基层干部心存顾虑,上下沟通不易,从而难以形成合力,导致一些项目和建设工程难以有效组织和实施,有的项目配套不完善,实施进度不协调(如灭螺),设施维护不到位,从而影响项目整体效益的发挥。三是劳力调集难,使用成本高。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较多,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村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之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筹劳难度更大,成本也不断提高。甚至在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森林防火、抗旱等等紧急任务时,劳动力也难以调动,劳动效率出现下降趋势。四是影响程度不一,“马太效应”明显。以前“两工”负担重的地方,往往是那些自然条件差、经济实力弱、债务负担重、建设任务大的地区,且一般也是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重点产区,“两工”取消后,这些地区所受到的冲击较大;而那些较为发达的地区所受影响则相对较小。从而导致了新的发展不平衡。

“两工”取消后,各地先后出台了以“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为基本原则和特征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这一制度安排的初衷是避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至于受取消“两工”的影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发言对此进行了剖析。一是事难议。农民居住分散(尤其是在山区),合村并组后,村域面积扩大,人口增多。一个村少则几百户上千人,多则上千户三四千人,加之农民外出打工增多,人员比较分散,召开村民大会难度非常大。会议召集不起来或参加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是常事。加上一些村委班子不稳,战斗力不强,对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缺乏责任心和进取意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劳神费力不划算;而许多农民认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是各级政府应该为农民做的事情,参与“一事一议”的积极性不高。二是议难决。由于农村问题错综复杂,受益程度难量化,负担能力有差别,召开“一事一议”会议时,往往各执己见,很难形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几个村或共用的桥梁、道路、涵闸等公共设施的筹劳筹资,就更难形成统一意见。此外,承包合同纠纷、债务化解等一些与所议问题无关的争执,也经常干扰会议进程,常常难以达成决议。三是决难行。有的“一事一议”项目虽然形成了决议,但所筹集的劳动力和资金到了真正使用时却难以落实和及时到位。

发言认为,“一事一议”在执行过程中之所以形成“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现象,除了人们认识上有误区外,也暴露出其自身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上的先天不足。它程序复杂,并严格规定上限控制、不能出村等。它能够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但却缺乏政策所必须的导向与激励功能,实际操作难度大,也不尽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更不能适应各地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取消“两工”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影响主要是投入减少问题,而投入减少与“一事一议”难以尽如人意相关。但从深层次看,则是在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下,现有制度安排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集中表现。发言为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国家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应逐步实施城乡统一的公共品供给政策。农民的事情农民办,但不能全由农民自己办;国家不能包办农民的一切,也不能农民的一切都不管。必须进一步明确国家和农民的关系。乡级及乡级以上兴办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应由国家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农业服务、社会保障是农户的普遍需求,是农户所迫切需要获取和改进的服务,应依次作为最基本的6大农村公共产品优先供给。农民在享用国家提供的公共品的同时,应承担相应义务,即主要以投劳形式参与国家兴建公共基础设施。国家对农民这方面的投工投劳应按“等价交换”原则给予劳动报酬。同时,农民有义务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有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用途明确的义务工,以便应急时调用。因此而对带给农民经济上的损失,事后可适当给予补偿。国家应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进行基础设施(包括村内和多村自愿联合)和社区内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筹资筹劳的形式及数量,只要不违背相关法规和政策,政府不应干预,并可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国家应及时出台或修订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和引导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改革和创新,如水利民营化、产权制度改革、专业协会组织等。国家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对老少边穷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重要农产品主产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地区要实行特殊的支持政策。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多元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体系。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现行财政分配制度,强化财政再分配职能和宏观调控功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国家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要切实向农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在五年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任务,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财政投入的增长速度,并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财权和事权。现阶段要增加转移支付项目,提高数量标准,适当下放财权,向地方和基层倾斜。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保障程度。各级政府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不留任何缺口。取消强制性配套制度(包括资金和劳动)、以奖代补制度,确保建设任务及时、按标准完成。增强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流动的引导作用。为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包括私人资本、金融资本、外资等)的参与,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补贴(补助、奖励)资金,并保证每年稳定增长。但这类资金应用于财政以外的资金建设项目,或者对农民自己修建工程给予补助。三是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的农村劳动积累新机制。资本积累性劳动与商品生产性劳动的区别在于,积累性劳动形成资本(有形或无形),并作为要素参与分配;生产性劳动形成商品,在出售商品时实现价值,得到一次性补偿。取消传统意义上的积累工,说到底是为了杜绝对农民劳动的无偿占有和占用;增加劳动积累是为了加快建设步伐,增加社会财富,其中包括属于农民自己的资产。关键是要明晰产权和利益关系,真正实现劳动积累资本化,并作为要素参与分配。为此,必须创新农村劳动积累机制。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对集体资产存量进行清理。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性集体资产获得利润要合理分配。集体资产的出卖和转让要进行规范科学的价值评估。这是建立和完善劳动积累新机制的前提。规范劳动积累的核算方法,科学合理确定劳动投入的价值。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农民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开展经营性、劳动密集型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劳动积累。国家投入较多的项目,其相应部分作为国有资产核算,但可以不参与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