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宣贯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徐士乔提出六点建议。一是标准规范的修编应尽可能科用现代化手段,使之更具有科学性。早期,由于我国一些大型,特别是技术复杂的工程实践少,往往多直接引用外国相关规范,对一些规范条文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有些条文虽也作了适当修改,也只是根据有限经验的积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发展之快,世界少有,积累了大量经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引进、消化了国外利用计算机模拟等先进的分析手法,为我国在标准、规范的编制、修编既考虑丰富的工程实践统计分析,又能通过试验、通过计算机模拟分析,使新编或新修编标准规范既能定性又有“量”或“度”的概念,做到更具科学性。二是政府应加大标准规范编制的投入。编制、修编标准、规范要做大量调查,收集大量资料,还要作必要的试验,进行必要的计算机模拟,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反复研讨,几易其稿,乃至更多,投入巨大是可想而知的。然政府经费投入偏低,有时全部经费还不够做必要的试验或计算机模拟分析。为使新编标准、规范更具科学性,具有更长的使用寿命,在构建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政府实在有必要加大标准规范编制的投入。三是建立标准规范审查协调机制。为减少相关标准规范的矛盾和衔接缺口,在讨论或评审阶段应征求与之相关规范的编制组的意见,未经相关规范的编制组会签不宜正式发布。四是政府应明确新旧规范衔接过渡期期限。设计有一定周期,设计开始时可能新规范尚未正式颁布,设计完成或施工图报审时新规范颁布,此时根本无法按新规范修改或修改代价太大。此外,因种种原因,有时新规范颁布之日,设计单位也无法买到新规范,这就使新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根本无从谈起,其结果是隐含漏洞,导致监管不严。工程建筑标准、规范不同于行政命令,做不到一颁布就执行;政府应明确新旧规范衔接过渡期期限,否则新标准规范应于实施日期之前一段时间提前面世。五是政府应向社会无偿提供新编标准、规范的宣贯。应当严格区分标准规范的宣贯与建筑论坛、学术讲座的不同性质。标准、规范的宣贯是贯彻国家的法规,是保障工程设计安全、健康、符合公众利益的最基础要求,是公益性性质的行为,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提供(最多按成本价提供),而现在成为一部分单位的赚钱渠道,且还打着政府的旗号,使设计单位无所适从。高收费使设计企业望而却步,只能派少数人参加新标准规范的宣贯或根本不参加,极大地影响了新标准、规范的正确理解和执行。政府应制定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实施强制性无偿宣贯新编标准、规范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可以集体宣贯也可利用电视、网络、光盘等现代工具,进行行业内乃至社会普及,不仅让业内遵守标准、规范,也让百姓知道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更广泛的全民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六是政府应使标准规范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渠道更加畅通。不同的人、不同单位、不同地区往往对规范条文的理解有分歧。这是正常的,但若导致工程实践有差异,同样的处理措施在一个地方可行,而另一个地方不允许,就不妥当了。一些设计单位书面向标准、规范编制组请示,却只作为以后修编的依据,而不能及时解决工程实践问题,导致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必要畅通反馈渠道。标准、规范编制组对基层单位的请示,应予以及时答复,最好建立工程标准规范发布和反馈网站,公布基层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标准、规范编制组的答复,这样有利于各地区、各单位统一对标准规范条文的理解,执行的是同一尺度,从而保证标准、规范的执行不走样,既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也有利于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通过实践检验使标准规范越调整、越合理、越完善。有关人员付出的辛勤劳动,宜每年由主管单位考核后上报,从政府或行业协会专项基金中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