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田麦久说,近年来,我国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公已成为社会利益关系失衡的一个突出表现,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政府对社会中利益失衡的状况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采取多种措施遏制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调节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趋势仍在扩大。
田麦久认为,影响政府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制度不规范或体制不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一是收入分配的不规范使政府再分配调节措施难以收效。
财政用于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手段主要有税收、转移性支付和公共支出。在财政的调节手段中,除了对教育的支出主要解决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用于支援农村的支出以及改进劳动力流动等方面的支出有利于解决收入分配过程的公平外,其他大部分都属于对收入分配结果的调节。按市场经济理论,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根据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来进行的,是符合效率要求的,但这种分配所造成的结果又可能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政府采取财政税收手段进行再分配,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同时对收入分配的过程原则上不去介入或不予干预。目前影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最主要原因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和分配秩序的混乱,如垄断部门的畸高收入和不合理的福利,由于各部门占有的资源不同而产生的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企业薪酬制度不合理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等。这些由于分配机制及分配秩序不规范所产生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仅凭财政税收对结果的调节是无法解决的,必须通过分配制度的改革来解决。还有,财政税收是一种常规性的调节手段,是一种数量调节,它要求收入分配差距有明确的数量指标。而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处于一种高度的非规范状态。分配制度不完善和分配秩序的混乱带来收入分配不透明、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严重脱节以及存在多种灰色收入等问题。这必然给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进行调节造成一系列困难,不仅会降低财政再分配的效率,甚至出现“逆向调节”,反而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状态。比如,由于收入分配的不规范,政府很难分辨富人和穷人,使得旨在帮助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经济适用房有相当部分被富人买走;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落实低保对象的任务也往往只能交给居民委员会。这些问题表明,政府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是有限的;在收入分配不规范的前提下,不能对财政在利益调节方面的作用抱有过高期望。二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不规范影响了财政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处理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涉及收入分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目前我国除了税收外,社会保障、贫困救济、教育保障、住房保障等其他收入再分配的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二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国中央和地方在财权和事权的划分上不匹配,现行的中央和地方财力、财权的划分是通过1994年的分税制确定的。总的来说,这种体制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的。但问题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对总体的公共服务职责分工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在财力、财权大部分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情况下,大部分的公共服务职责却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乃至基层政府层层下移,甚至于把一些本来是全国性的公共物品也交由地方政府提供。以2005年为例,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2.3%,但中央财政支出只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25.9%,与此相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仅占全国总财政收入的47.7%,却承担了全国总财政支出的74.1%。这种财权和事权分配倒置的状况,导致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在通过转移性支出和公共支出进行收入再分配方面力不从心,无法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政策性廉价住房等基本保障;促使地方政府更多地去关注地区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弱化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使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严重不到位和缺位;地方政府为本地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不足,造成基本公共服务中个人承担费用上涨太快,大大超过中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如公用事业价格上涨问题),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扩大了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三是税收制度不完善,影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影响着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第一,税收体系结构存在缺陷。不同税种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任何一个税种都难以单独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直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缩小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对商品劳务征收的消费税是从可支配收入使用的角度来发挥作用的;财产税则通过调节财产的分布和积累来缓解分配不公,弥补所得税的不足;而社会保险税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为了完成收入再分配的任务,必须要有多个税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完善的税收体系,实行多种税、多次征、多层次调节。但目前社会保险税和财产税在我国基本上缺失,特别是缺少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导致现有的税收体系结构难以承担收入分配调节重任。第二,一些重要税种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个人所得税除了收入分配不规范的影响外,其本身的制度设计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征税方法、税收扣除、税率设计等。就消费税的制度设计而言,消费税的税收负担落在消费方,对一般消费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征税,税收负担存在累退问题,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征税对象中包括了一些居民的一般消费品,如护肤护发品、啤酒、黄酒,其性质定位并不明确,影响了它对收入调节的作用。如果对生活必需品免税或仅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由于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消费者大多为高收入者,税收负担是由高收入者承担的,则可以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进行一定的调节。
田麦久就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机制。利益调整必须有制度的规范,政府的职责在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制度,以规范收入和财富初次分配的秩序。在此基础上,调整、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对收入和财富进行适度再分配,防止再分配不足和再分配过度。二是综合运用各项政策,促进收入和财富初次分配的公平。收入分配是一个系统、综合的问题,发生在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不是单靠某一项政策就能解决的。所以,在注重利用财政税收手段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结果进行调节的同时,还要注重运用财政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进行调节。如增加教育投入,改进教育资源的配置,以促进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问题的解决;改进劳动力流动和就业政策,以促进收入分配过程公平问题的解决;完善产业结构转换政策,以促进由于经济结构不协调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的解决;加快区域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以促进区域收入分配差距和城乡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解决等。三是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中央和地方关系。进一步改革和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集权和分权关系,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中,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和矛盾关系,加快建立中央与地方的公共服务分工体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不断增强政府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同时,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加快建立中央对地方的公共服务问责体制,强化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发挥政府在收入分配和社会利益调整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