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袁汉民认为,水污染防治法应适用水的运输环节。
袁汉民说,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总则的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如果本法仅局限在这里的话,跟总则第1条讲到的,“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相对照,感觉覆盖得不够。除了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外,水的输送污染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另外,南水北调,大家所顾虑的问题就是沿途的污染问题。可能水调来之前没有污染,但是沿途的管道污染问题很严重。所以我建议本法总则第2条是不是可以再拓展一下,把水的运输环节也包括在本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