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丛斌说,第一,第1条最后一句话“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共十七大已经闭幕,要把这句话说全,应该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为如果利用不好能源,它对社会的影响、对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高耗能肯定是不协调的表现。第二,建议对第3条一些词句做一些修改。这一条要体现以人为本,这句话应该修改为“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社会和公民可以承受的措施”,加上“公民”。后面是“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制止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建议改为“从能源生产到利用”,因为对于能源应该是“利用”,对于能源进行“消费”的说法是否得当?“降低消耗、减少损失”,一般能源是减少损耗,建议将“减少损失”改为“减少损耗”。后面的“制止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建议在“有效”后面加上“科学”。因为节约能源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很高,光是“有效、合理”还不够,还应科学地利用能源。第三,第5条最后应加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节能的问题只靠企业、只靠编制计划,恐怕还不够,因为节能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一定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这是公益行为,是社会管理方面的行为,要把节能工作上升到这个层面来认识,不单纯是经济行为。
节约能源法草案对公共节能、重点单位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等都说了很多,但是关于“生活节能”还没有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建议加上,这是很重要的。我国有13亿人口,如果每个家庭节省一点,就是了不起的减量。生活节能的具体措施可以再同有关部门商议。总则的第1条就说了“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把生活节能这么一大块忽视了,很不全面,应该加上“生活节能”,将其作为本草案第3章第7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