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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铿副主席:对地方政府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写入节能法需慎重


1024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贺铿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总则第6条谈了三点看法。
贺铿说,国家对地方政府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这两个制度写入法律需要慎重。它的积极意义究竟是什么?有三点需要考虑:第一,节能的直接责任应当是用能单位、企业,而不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责任是用政策、法规等手段去调节,鼓励节能。如果把什么责任都放在地方政府,既不合理也不很公平。政企责任应当强调分开,企业的责任不能由政府来承担。第二,节能的目标只能是同产业、同口径进行比较,单位GDP能耗降低多少,是对全国而言。不同时期,不同地方节能指标不能作一般要求。对于一个具体的地方,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不同,节能指标也不可能一样。只有同一个产业,通过采取节能措施,能耗降下来了才有意义,一个地方的GDP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可能在一个时候单位GDP能耗不一定能降下来,甚至还会上升。比如青海,根据它的资源情况,恐怕在相当长时期要发展盐化工,盐化工在GDP比重中会扩大。盐化工是一个高耗能产业,如果去年的盐化工的增加值和今年的增加值单位能耗有降低,这样来考核,它才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要考核青海省的GDP单位能耗是不是降低了,这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不考虑同口径,不考虑产业结构的变化,强调一个省,甚至最后分解到一个县去考核,我认为是没有意义的,也很不好管理。有些地方在一定时期必须发展重化工业,有的地方可能在一段时间里第三产业发展得比较快,节能目标如何比较?所以实行目标责任制,实行评价考核制度,很难实施,很难管理。第三,根据这些年来的具体情况,凡是要考核的东西,在统计上往往弄虚作假,所以实行这两个制度真正的积极意义也很难说。因此,在法律中写这么一条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