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贺铿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总则第6条谈了三点看法。
贺铿说,国家对地方政府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这两个制度写入法律需要慎重。它的积极意义究竟是什么?有三点需要考虑:第一,节能的直接责任应当是用能单位、企业,而不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责任是用政策、法规等手段去调节,鼓励节能。如果把什么责任都放在地方政府,既不合理也不很公平。政企责任应当强调分开,企业的责任不能由政府来承担。第二,节能的目标只能是同产业、同口径进行比较,单位GDP能耗降低多少,是对全国而言。不同时期,不同地方节能指标不能作一般要求。对于一个具体的地方,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不同,节能指标也不可能一样。只有同一个产业,通过采取节能措施,能耗降下来了才有意义,一个地方的GDP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可能在一个时候单位GDP能耗不一定能降下来,甚至还会上升。比如青海,根据它的资源情况,恐怕在相当长时期要发展盐化工,盐化工在GDP比重中会扩大。盐化工是一个高耗能产业,如果去年的盐化工的增加值和今年的增加值单位能耗有降低,这样来考核,它才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要考核青海省的GDP单位能耗是不是降低了,这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不考虑同口径,不考虑产业结构的变化,强调一个省,甚至最后分解到一个县去考核,我认为是没有意义的,也很不好管理。有些地方在一定时期必须发展重化工业,有的地方可能在一段时间里第三产业发展得比较快,节能目标如何比较?所以实行目标责任制,实行评价考核制度,很难实施,很难管理。第三,根据这些年来的具体情况,凡是要考核的东西,在统计上往往弄虚作假,所以实行这两个制度真正的积极意义也很难说。因此,在法律中写这么一条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