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物业税(也称不动产税)是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尤其是住房得到较大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面积由1978年的人均6.7平方米,提高到2008年的超过28平方米。但是,去年以来,楼面价屡创新高、居民恐慌性购房与失望性观望并存,已成为突出的民生和社会问题。房价大起将导致经济泡沫加剧、老百姓怨声载道,房价大落将引发金融风险、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在落实“国十一条”的同时,采取财税金融手段,稳定房价预期是十分紧迫的。
不少国家的实践证明,物业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投资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尽管欧美过度的金融创新,导致房价在一段时期内快速攀升,但由于物业税等税收的调节作用,他们的房价就不会出现像深圳那样短期内匪夷所思地飙升80%的现象。我们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开征物业税,不仅是形成合理消费观念、稳定市场预期的要求,也是缓解买房难、买不起房的要求,更是稳定房地产市场、巩固国民经济回升向好的要求。
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物业税,到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稳步推行”,至今社会上已五次流传开征物业税的消息。经过6年多的“空转”试点,社会各界对于征收物业税有了基本的认同。同时,物业税改革思路已经形成,相关部门初步建立了房地产数据库、评税软件,并组建了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库。因此,征收物业税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
我们认为,应尽快开征物业税。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把握时机,尽快开征。现阶段,房地产已成为大多数城镇家庭的主要资产,开征物业税的社会物质基础已经具备;同时,在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交易活跃时期,开征物业税将对房地产的投资投机行为产生有效的抑制。因此,目前是开征物业税的合适时机。
二、强化研究,夯实基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施行前后的衔接工作,尽快出台物业税征收的专门法律,确保有法可依;深化配套税费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收费,理顺物业税与其它房地产相关税种的关系;构建住房、土地、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房地产登记系统;逐步建立一支大规模、高素质的房地产专业估价队伍;同时,研究并适时开展房产遗产税和赠与税试点。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第一,由简入繁。先开征非住宅物业税(可由现行的房产税转换),再开征住宅物业税。第二,先局部后整体。先在房地产权登记成熟的城镇地区实施,再逐步覆盖城乡。第三,区别对待。在统一税制下,允许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相应税率;先对拥有多套住房、别墅等高价值住房、空置房征收,再平稳过渡到超出一定标准的商品房;对投资投机房产和高端住宅,从重并采取累进制征税,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自住房产从减从免征收。现阶段,可在前期“空转”运行试点城市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空转实”试验,为减少社会矛盾,建议此阶段对第一套且人均住房在一定面积下的自住房暂行免征物业税,但要做好政策法规的衔接工作。
四、制定应对风险预案。新增税种,涉及税收体制改革和广大纳税人利益,牵涉面广,在制定征收物业税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同步制定应对措施。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如征收技术衔接、人员技能培训、纳税人抵触、房价波动、甚至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早做谋划,稳步推动。
五、严密程序,加强监督。在容易出现腐败的房屋确权和估价过程中,要建立严密的程序、透明的信息发布、畅通的投诉申诉渠道、公平公正的征收机制,以遏制腐败。
六、改善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针对物业税改革初期地方财税收入可能减少,中央政府可给予转移支付和债券转贷形式以弥补地方财政即期缺口;切实转变地方政绩考核与经济增速挂钩做法,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保障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以物业税征收为突破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平衡中央地方财权事权关系。此外,建议将物业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七、明确思路,加强宣传。现阶段,要引导理论研究和社会舆论,澄清各种误解,明确征收物业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调节贫富差距以及推动节约型社会、低碳社会建设,而不是大幅增加税收,更不是增加中低收入家庭税负。物业税的实施方案应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力争做到科学、合理,努力形成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