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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明副主席:以房养老应对“未富先老”


将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等机构,提前变现、每月获得一定资金,从而拥有一个更高生活质量的晚年——“以房养老”正在成为一种时尚的“养老方式”。

“退休前人养房,退休后房养人”。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赖明如此解释“以房养老”,他于2006年全国“两会”提出《关于推行‘以房养老’的建议》提案,引起热烈讨论。

两年间,金融机构、企业乃至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试水“以房养老”模式,然而步履维艰。它是否适合国人?有哪些优势?应如何操作?赖明认为,“以房养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决不能因噎废食。 

一种成熟的融资方式

赖明指出,“以房养老”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它主要表现方式为“反向住房抵押贷款”(还有如售房养老、房产置换等形式),在60岁之前,通过储蓄存款、按揭贷款等形式购买住宅,并在60岁之前还清房款,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再在60岁退休养老之时,将该住宅的价值予以流动化。即指房屋产权的拥有者,把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产现在价值以及预计房主去世时房产的价值等因素后,在一定年限后,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房主继续获得居住权,一直延续到房主去世;当房主去世后,其房产出售,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其升值部分亦归抵押权人所有。

这种养老方式最早起源于荷兰,在美国发展最为成熟,如今已在西方一些国家逐步推广。它是发达国家应对老龄化加快、社会负担加重的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已被证明是一种成熟的融资途径、有效的养老方式。我国引进这种模式固然要面对观念、政策和法律法规层面的考验,但一旦得以推广,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觑。 

一种有益的养老补充 

针对有人认为提倡“以房养老”就是不要政府责任和儿女义务的问题,赖明认为,这是一种误读。目前看,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养老体系,首先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养儿防老”;其次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逐步发展壮大。前者强调儿女的责任,秉承的是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后者强调政府和社会的保障责任,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这是两种主要的养老方式。“以房养老”不仅不是淡化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和儿女赡养义务,而是对这两种养老方式的重要和有益的补充。

赖明认为,推广“以房养老”有其必要性。首先我国老龄化趋势呈现出基数大、进程快的特点,据测算,到2040年前后,我国将达到老龄化高峰,成为高度老龄化社会。其次,我国现状是“未富先老”,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前,已经积累了上百年的社会和家庭财富;而我国由于较早实行了较紧的人口政策,在整个社会还没有富裕之前,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政府很难拿出大量的钱来进一步发展社会事业。因而,完善的社会养老体系的建立需要很长一段时期。同时,社会和家庭负担会越来越重,从家庭来看,421的家庭结构越来越普遍,更有极端的8421结构,压在年轻人身上的担子越来越重;从社会来看,上世纪80年代,平均13个在职职工担负1个退休人员的费用,到了90年代,这个比例变成了6∶1,而2005年成了3∶1,据预测,到203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到2∶1!“以房养老”的推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养老体系的压力,也能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又能满足一部分人的需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其积极意义。 

不能因噎废食

从这两年的发展来看,这种模式似乎并不是很受欢迎。赖明认为,这与我国传统观念的因素有关,中国人一直有“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传统。

城市中很多老年人,辛苦一辈子所得的财富几乎只换来了一幢可以居住的房子,但终于拥有房子的老年生活却变得不那么轻松。由于要居住,不可能出售或出租,又加上观念上的因素,只能留给后人,生活质量无法提高;而年轻人赡养老人的负担也是相对较重的。如果把这套房子提前变现,上对老人,下对儿女都可算是一种折中又可以接受的方式。把房子抵押出去,对避免年轻人“啃老”和培养他们独立精神,构建新型、和谐的代际关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赖明指出,“以房养老”包含内容多、关联面广,牵涉到千家万户,是一项有关亿万老人福祉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实施还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比如政策法规的修改、信贷体系的完善、保险业务范围的放宽、信用体系的建立、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等。

国家应组织战略性质的研究,因为这项工作本身具有全局性、前瞻性;要组织一些试点,在条件成熟的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示范点,形成示范效应;要逐步厘清一些细节问题:如政府在推行“以房养老”方式中的角色,解决房屋产权的期限问题,解决房地产评估和对人的寿命的分析的技术支撑问题等等。

总之,“以房养老”的组织形式、实施办法还处在探索阶段,困难是存在的,但决不能“因噎废食”。相信随着观念的改变,人们追求更加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会越来越强烈,选择“以房养老”方式的人将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