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增进公民对政府信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迫切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状况不太如人意。主要表现为:某些政府官员不是把信息公开作为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是把信息公开不公开当成自己的权力;普遍存在公民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就公开,公民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就不公开的现象。如很多政府网站仅仅公布一些法律法规;又如各级政府在人代会上的“财政预决算报告”都是基于大类科目上的粗线条预决算数据,而人大代表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二、三级科目数据并未公开;一些地方存在“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现象。如在一些“应急性事件”中,存在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时甚至遮掩真相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缺乏落实机制,接到公民信息公开申请后不知如何回复,往往让事情不了了之;《保密法》成了不公开信息的重要理由。有的地方保密文件泛滥,甚至连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也要加密。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时,张化本、蔡耀军两位委员建议: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放在与公众利益联系度高的民生问题(如就业、社保、医改、教育、住房等)和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行政成本问题(如公车使用、公款招待、公费考察等)上,并设立公开信息解释答疑机制,使该信息便于公众理解。
二、把现有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一方面,避免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在法律层面解决“公开”与“保密”的界限,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另一方面,使之具有强制执行力,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有关政府信息必须公开的法律意识,保障广大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三、把信息公开纳入干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可行的考核标准,强化干部的信息公开意识,明确对不公开、拖延公开、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的处罚条款,使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四、建立完善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体系。第一,人大监督。各级人大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对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评估意见。第二,民主监督。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众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就行政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予答复。第三,媒体监督。媒体可就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报道,提出询问与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予说明与答复。
五、完善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于应该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因拒绝公开而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