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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名称与调整范围应统一


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丛斌认为,国有资产法名称与调整范围应一致。

丛斌说,国有资产法出台是必要的。物权法出台以后,对国家所有的物权,要用一个法的形式加以细化,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提几个建议:第一,本法的立法目的,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我建议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后加一句话,即“确定国有资产物权”。这本身也是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内容,国家所有的权属应当明确。现在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共存,所以在今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权属的产生和界定还是很重要的问题,分则中应有相应的确权内容的条款。第二,这部法律草案的题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立法题目和本法所确认调整的范围应该具有一致性。在立法说明中讲到国有资产分三大块: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难以用一部大的法律把它们都统一起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所以本法不再规定。因此,草案第2条明确了“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把本法调整的范围缩小了,这样在技术上不妥当。实际是两个选择性,不然就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这样和立法内容就一致了。如果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这一立法题目,我建议第2条调整范围应该加上“行政事业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因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目前出现的问题也很多,不是没有出现问题,不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把它们规范得很好了。损害老百姓利益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现象发生在资源性国有资产。所以我建议,既然这次我们讨论国有资产法,我们就应当把它的调整范围规定全。涉及到行政事业性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规定,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和规定,我们可以采取“准据法”的形式列在本法中,用这样的方法处理可能会更好一些。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保管、开发、使用的过程中,已出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有调整到位的,在这次国有资产法立法时要补充,要在本法当中明确规定,使本法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目前形成的法律文本,题目和内容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