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刘应明指出,科技打假问题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力度比原来差了。该法“对科学技术人员……由有关主管机构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单位的主管机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来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9条规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取消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等不见了,关于做出虚假鉴定的要给予处分也不见了。这里规定的只是要求处分是比较轻的,处分应该是“有责任”进行“查处”,而不光是“处分”。具体处理不仅是把经费追回来,还应该改为“获得的项目、奖励以及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同时,对在学术活动中做虚假鉴定的也要写上一条,“做虚假鉴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