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侯义斌认为,应严惩违法偷排行为。
侯义斌说,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表明,各方面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都得到了很大提高,社会各阶层对此都有较高的呼声,各级政府相关工作的力度和财政投入都很大,但是效果还十分有限,屡罚屡犯的情况十分严重。污染水资源的犯法成本很低,大部分水污染是政府埋单。我认为做好此项工作的核心是要通过重罚达到重治。重罚重治的原则应该体现在本法的第6章“法律责任”之中,但是草案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有的地方不够明确,不足以起到重治的作用。对此,我提以下几个具体建议:1.要明确主管部门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草案第66条中对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只表述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但是依什么法、给予什么样的处分不够明确。我理解,这里的依法是指本法,但是本法并没有说明给予什么样的处分,这样会导致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加以进一步明确。2.应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本法第6章中规定的处罚金额是5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几档,也就是最低为500元,最高为100万元。我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建议大幅度提高。3.由于水污染犯法的经济成本很低,现在普遍存在着边罚边犯、屡次偷排的现象,建议本法采用国外的做法,明确加入“再犯时的加倍处罚和不按时交罚金逾期加倍处罚”的原则和相应条款,以形成通过经济重罚致使违法者不敢以身试法和不敢再犯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