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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铿副主席:用“限制”比用“剥夺”好


近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贺铿认为,对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是否需要再审,主要应看案件审理是否公正,而不是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贺铿说,审议报告第一条说: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条第10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现在将限制修改为剥夺,理由是更具有操作性。但是,一个案子是否要再审,主要是看案件审理是否公正?你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当然不公正。我认为限制当事人辨论权利也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只要不公正,就应当再审。现在这样一改,就给有关法院的审理人员为自己案子审理的不公正而又再审留下了很多余地。我认为,还是用限制比较好。如果改成剥夺,虽然好操作,但是不能保证审理公正。所以,对这一条的修改要慎重。我们的目的是要使案件审理质量高一点,公正一点,现在法院审的这些案件出现不公正的情况比较普遍,真正再审的很少。我希望多给当事人一些方便,保证审理质量,对法院应该提出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