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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多人的利益 不能助长钉子户


出席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社员、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迟夙生“两会”期间就制定房屋拆迁法问题做客腾讯网。以下为访谈文字实录。

拆迁方和评估方的利益是勾结在一起的

主持人:您刚刚说到有关于我们2001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之间有相背离的地方,这个您能不能举几条哪些地方是相背离的?

迟夙生:我可以先简单的把原来那个条例介绍一下。原来在这部条例中一共涉及到四个主体,一个是房屋拆迁人,拆迁人绝大部分是房屋开发商,他们有一定的实力,根据实力,他们看重了哪一块土地具有商业价值,就找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这个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往往设在当地的城市建设局下边,但是它是一个独立的具有执行权利的机构,它就是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的第二个主体叫行政管理部门;第三个主体就是被拆迁人,在这块土地上原来拥有房屋,拥有土地使用权这样的不论是老百姓个人也好,还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好,机关团体也好,在这儿享有他们原来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这个时候他们拆的时候都要从原来的土地上离开,他们就是被拆迁人。还有一个主体:动迁的承办人。这个房子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同意了,也经过了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了,谁具体来拆迁呢?就是他们。 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这些主体在过程当中是这样运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它批准了动迁申请人的申请,然后把房屋拆迁许可证批给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原来的被拆迁人做一个评估,但是这里边就比较黑暗了,评估部门往往常年和这些房屋拆迁人,就是开发公司勾结。以他们为主体,和他们比较熟悉,给这个房子评估了很低的价格。

主持人:评估方和开发方,比如说像主拆那一方,他们之间的利益是挂在一起。

迟夙生:房屋拆迁人委托一个房屋评估机构来评估出来一个价格,这个时候,如果是老百姓不服这个价格,说你看我的房子明明值2000,你怎么给我评1000了,或者说我的商业用房明明值2万,你怎么给我评1万了,如果是不服的话,他就要自己委托另外一个评估机构再评估,两次评估之后,如果老百姓仍然不服这个评估结果,就由房屋拆迁部门,就是动迁部门,它就来给你做一个裁决,说哪个价格合理,但是这个裁决往往是根本就不合理的。

或者有的老百姓说为什么我要在这里住呢?就是因为我的祖祖辈辈住在这里,我不愿意离开这,我眷恋我的家乡,眷恋我的土地。假定是值了2000块钱,我不想卖,2500元我也不想卖,我还想在这里生活。这个时候如果不想走的话,房屋拆迁政府的那个裁决就发生效力了,这个裁决就申请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强制执行。还有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后期考虑到这么执行,老百姓涉法上访多,我也目睹了非常多的拆迁,老百姓确实真的不想离开他们那些地方,但是无能为力,法院就强行带着法警,带着警车就把房屋拆掉了。

过去的房屋拆迁条例主要倾向于拆迁方利益

主持人:不知道您有没有关注2007年网民们非常关注的最牛钉子户,别人要来拆房子,就他们家的房子不拆。

迟夙生:这个钉子户可能当时网络炒得比较火,我认为这个钉子户是个别现象,我觉得,我还要谈我们广大老百姓的情况,因为钉子户毕竟是极其个别的。

主持人:比如说像开发商跟我们评估方的一个勾结,最后的评判又再不公平的这样一个决策,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都是一种伤害。那是不是这种钉子户越来越多?

迟夙生:原来的时候,由于法律制定的有缺陷,老百姓最后被逼无奈只能走钉子户的道路,但是钉子户对我们中国老百姓来说毕竟是少的,还有一大部分人,以后虽然是法院渐渐淡出拆迁了,不参加强制拆迁,但是我们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还有一个非常非常严重的一个缺失,就是立法上的缺陷,它当时不是站在关注民生,站在人民利益的角度立的法。还有一个特别特别残酷的办法就是当老百姓仍然不走的时候,政府可以自己执行拆迁。我在做律师生涯中,我目睹了很多老百姓不走,政府就强行把老百姓从房子里面抬出去,整个把这一栋大楼马上就炸掉了。

主持人:那等于没有房屋拆迁法的话,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是绝对的弱者。

迟夙生:过去的房屋拆迁条例写的主要是倾向开发商的利益。

主持人:更多的是倾向开发商的利益。

迟夙生:所以我们原来有大量的上访案件,我觉得还有更为黑暗的一面,还不是我们刚才谈的浅层次方面的问题,还有开发商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屋的评估部门包括和政府部门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在里边的话,如果他们要是勾结在一起,这样的话,可能根本不能保证被拆迁人最基本的,最少的那个动迁补偿费,都有可能保障不了。这个也造成了老百姓群体的上访,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在这种严重形势下,可以说我们并不是任人宰割,包括我们律师千方百计的想办法进行诉讼,我们对这个法律出现的瑕疵也无数次的呼唤,终于唤来了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正式实施。

主持人:在物权法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会不会有所改善?

迟夙生:物权法应该终结了过去野蛮的,残酷的不关注民生的拆迁。

新的房屋拆迁法应明确何谓公共利益

主持人:我们有物权法就够了,怎么还需要一部房屋拆迁法呢?

迟夙生:因为物权法仅仅是用它其中的一条,具体说我今天因为到这儿来,我特意把我提的议案也拿过来了。物权法只是在第42条笼统地谈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主持人:这个公共利益怎么界定?

迟夙生:正因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没有界定,所以在下一部我们呼唤制定新的房屋拆迁法里边,在这里边要具体明确到底什么是公共的利益。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该足额依法给予土地补偿费,安排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因为农民没有什么技术,不像在城里面受过很好的教育,有其他的工作单位或者是就业的能力,农民种地是他的强项和专业,出来马上干别的可能只能做收入很少的最低的工了。这样,物权法第42条还规定了要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征收的是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还应该给予拆迁补偿,这个当然是要给的,过去也是给的。任何单位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流征收补偿费用,物权法仅仅用一条关于房屋拆迁所有的法律就这么几句话了。这么几句话实际上解决不了拆迁问题,具体拆迁的时候还要有一些程序,比如说刚才你谈的什么是为了公共的利益,我们必须把它明确划分,几项几项是公共利益,只有这些是公共利益,比如说就医难我们准备建一所医院,就学难我们准备建一所学校,这个显然是为了公共利益。可能还有由于城市污染太严重了,这一块我们没有办法了,我们只好建一片绿地净化城市的空气,或者是建一个花园,这个都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如果是这样界定我们就尽量想办法穷尽了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以外的商业利益就不能强制拆迁了,因为实际上理论上你是买人家被拆迁人的房子,你买人家的房子,人家不想卖,而且你还用非常非常低的价格去买,并且这个价格低到什么程度?你把房子买回去之后,人拿着这样的钱再也买不回来这样的房子了。这个是我们必须废止掉的过去的那个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现在我们要建设的一个新的就是说我们要按照刚才我们谈的物权法第42条这样的原则来制定一部新的法律。在制定这部新的法律的时候,我提了这么几点,我觉得我们这部新的法律应该在制定的时候,主要应该考虑到这么一下法律。

很多农用地拆迁补偿被村委会腐败了

迟夙生:过去的房屋拆迁条例有很大缺陷。首先,它叫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它主管城市,那个时候城市面积比较小,城市和农村离得比较远,但是随着这些年社会事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的发展,城市和农村实际连成片了,特别是南方一些城市,比方说长江三角洲那一块,还有珠江三角洲,甚至北京周边,原来是农业用地,实际上现在已经变成城市了。可能原来很偏远的一个农村的村现在已经变成了城市的中心区了。这样的话,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的那一块你怎么解决。因为我们国家宪法对土地是这么规定的,就是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现在实际上你把土地的国家所有的土地已经建完了,这是走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那么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现在你把农村变为城市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它的补偿是给了村里。给了村里之后,村里能不能把这个土地具体给到被拆迁那户的农民。这一个村可能拆的时候,这一半给拆掉了,是村了。这一半村城市现在不用,那么被拆掉的这一半村民的补偿实际上这一半农民,土地也没有了,房屋也没有了,它是集体所有制土地,房屋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国家只是把拆房子的这部分钱给了农民了,土地同时等于全部被征收了,这部分的补偿给了村委会。村长、书记、会计如果腐败,拿走了钱不给村民,村民就没有办法,就开始不断告状,可是他告状又不具有主体的资格。他去告去,过去的房屋拆迁条例就说了,我不是给你,我给你们村了,又管村要,村里花了。我认为,在制定房屋拆迁的法律的时候,不能只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了,应该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这样的总体规划,统一制定一个既含城市又含农村的拆迁法,实际上近乎大量的拆迁,城市的面积在不断扩大的时候,拆迁利用的主要是农村土地。因为它相对于我们城市中心区的土地的成本还是低很多很多。第二,应该明确规定因为小城镇建设需要移民的,移民以后就是留下来的,由于一些小城镇建设,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简单的说农民原来在哪儿住,就把他的旧房子给改造了,改造成砖瓦的,不是这样的。而是说规划好一个村,然后大家集中到小城镇来,只有集中到小城镇统一消费,才可以在小城镇里面建学校,大家上学也不太远,建医院,大家医疗也方便。然后建商场大家也能进超市买东西,能把商业销售成本降下来,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建小城镇的时候,把原来散在的一家一户住的房子,现在有的农村农民已经出来打工或者是搬到小城镇的特别多,但是旧的房子仍然放在那儿占着土地,新的房屋拆迁法里面应该把原来已经迁走的那一块房屋片瓦不留的彻底平掉,上面覆盖土,然后在上面复垦。如果不能复垦的话,这上面可不可以植上树,绿化或者是其他经济作物的树也可以种在上面。

为了更多人的利益,不能助长钉子户

迟夙生:第三,刚才咱们谈到公共利益这个范围一定要细化,一定要明确。我觉得这部法律还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和刚才你谈的那个钉子户差不多的问题,就是当把所有的我们认为合理的东西都补偿给了被征收或者是被征用的人之后,他还不愿意搬,那么他的房子,比如说我们举个例子,他的房子价值10万,你给我100万,我也不走,你给我1000万我也不走,那么这个时候他可能侵犯了公共利益,对于他侵犯了公共利益这一块,我们在立法里面要写明白,我们不能助长钉子户,当这个钉子户要求的远远超过他实际价值的数,侵犯了公共利益的时候,还要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主持人:谢谢您结合了我们生活实际的需要强烈的呼吁这一部法律,希望能够尽快的列入立法计划中去。我们知道一部法律它要最终从立法计划开始到最后的最终实施,它需要至少两三年的时间。这两三年空档时间,很多被拆迁者的利益怎么能够很好的得到保障?

迟夙生:这个也是我很急的。所以我这次赶紧就把这个议案带过来了,希望我国在立法上能够考虑中间的这一块空档它可能要影响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可能要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深入一步说,也可能影响法制建设进程。所以我们需要立即拿出来一个非常实用的,非常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的一部法律。

主持人:谢谢您。房屋拆迁法可以说它的诞生是必需而迫在眉睫的。

迟夙生:因为它和我们千家万户的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我刚才也举了例子,其实我们可能有的房子价值,比如说这个房子如果是在同等地区,同等环境,同等条件下,过去可能有过交易记录,那么它那个交易记录记载的房屋的价格可能是比如说30万,这个时候如果开发商作为取得了合法的房屋拆迁资格,开要给你35万或者是40万或者是45万,这样你同意卖掉就可以了。但是有的人对这个房子有深深的感情,从小生长在那里,不愿意拆,他熟悉那里的环境,熟悉那里的一切,当他不愿意拆的时候,可能也要有一个度,到多少度的时候,你就应该拆了,因为你要是不拆的话,你可能也反过来要侵犯了其他人的权益了。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在这个度上找好一个支点和一个平衡点。

房屋建设由开发商运作后 拆迁才出现了不规范

主持人:在您29年的律师生涯当中,您能不能给我们谈一下大致上关于房屋拆迁这些纠纷的法律的案件大概占到您整法律案件当中的比例是多少?

迟夙生:应该说房屋拆迁案件在我的师职业生涯中,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才确立起来的。因为最早期的时候,我们国家根本什么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都没有。我是197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的,当时,我是24岁,今年我53岁。早期的时候,可以说我们国家根本没有房屋拆迁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主持人:所以那个时候大家也没有意识,国家也可以不管不顾,我要拆迁了,你就必须给我搬,搬到其他地方去。

迟夙生:还不是那样的,刚开始拆迁的时候都是被拆迁人一片欢呼。早期的时候我们的城市建设是什么样,早期的时候我们那种房屋拆迁基本上没有商业的拆迁,都是政府的拆迁。过去建设这个房屋根本都和商业没有关系,是政府统一拿出来的钱,政府统一盖房子,盖了公有住房之后,全部福利分房,那个时候只要是我们这个地区是棚户区了,要改造了,房屋要拆迁了,大家像过节那样高兴。

主持人:大概是什么时候开始发生变化了?

迟夙生:当我们的房屋建设走向了公司制以后,由开发商来运作的时候,就开始出现了不规范。因为开发商运作变成了一个商业行为。开始的时候,开发商还都是国有的开发商,这个时候还并不严重,因为它仍然是国家利益,房价也是国家统一制定的。这个时候,还不是主要矛盾。到最后开发商变成了股份制,而且股份制里搀杂着私人的股份在里边,这个时候就变成了私人利益,这个时候开始上升为主要矛盾了。因为这个钱,你想想非常简单的道理,这个钱如果开发商要是不给被拆迁人的话,那就是开发商兜里的钱。开发商如果给了被动迁人,那就是被动迁人的钱。而开发商是一家,动迁人是千家万户,一平米如果多给了被补偿人100块钱,开发商可能就多拿出来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

拆迁矛盾已经构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主持人:对于他们来说,他们也是希望能够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到更大的利益。

迟夙生:拆迁的时候,可能这个人拆迁是30平米,40平米,50平米,但是在拆迁的时候都是千家万户的拆迁,这些千家万户的钱加起来就是大数了。如果给政府的某个黑官员给他捅大概是10万块钱,他可能百倍的,千倍的再捞回来,最后损害的是广大被拆迁百姓的利益。这个时候才慢慢上升为主要矛盾。这个矛盾的发生和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现在当上升为主要矛盾的时候,由于被拆迁人的利益大量被损害,已经构成了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这个时候国家发现有这个问题,包括我在基层做律师,我们也千方百计的写各种各样的批评、建议、议案,做代表以后我也写很多议案,我们也帮老百姓做非常多的控告,也千方百计找各个部门,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一些被侵权的没有办法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做民事诉讼案件,还有的房屋拆迁的纠纷绝大部分是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案件,我们通过打行政案件的方法来解决,但是行政诉讼处理这方面案件的时候也往往由于开发商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搞行政审判的法官之间,如果涉及到商业利益,如果他们涉及到行受贿以及贪污腐败的问题,最后也是不能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有许多老百姓拿来的判决和我们申诉、上访的人拿来的判决,纯属就是腐败勾结的结果,老百姓的上访是有道理的,而且确实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可以说我们对这种腐败的社会现象深恶痛绝,我们也希望能够有一部更清晰,更明确,更可操作的法律,这个时候法官再枉法裁判,我们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追究他们的责任。这部法律还要具有非常可清晰的操作性,以便于法官在执法的过程当中留下更大的空间,使得他的枉法裁判找到理由和出处。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可能会在某些地方,普通民众去上诉的时候,最后这个法官给他判一个根本就不合理的判决。谁来监督这个法官?

迟夙生:有一些东西是需要我们国家的法律建设进一步加强的,刚才你谈的这个问题层次就比较深了,包括了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官法。现行的我们国家对于法官判错案的追究,故意判错案的法官也涉及到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27号曾经做出一个对枉法裁判,法官的枉法执行,对于法官渎职侵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最低的一个起点标准,这个起点就是给老百姓个人造成损失如果超过10万元钱,老百姓也可以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有造成的损失更低。 我今天到腾讯网做客,也希望我们的网友们能够熟练的掌握这些法律,有什么问题,也希望经常和我咨询,我愿意和大家共同在新的房屋拆迁法或者是新的房屋拆迁条例没有制定出来的时候,发现这些问题。一定不要光自己生气,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该举报他们举报他们,该要求追究他们的责任,追究他们的责任,绝不能让他们在侵犯老百姓利益的时候,自己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不受到法律的追究。

拆迁矛盾除了经济损失 更重要的是精神伤害

迟夙生:实际上真的当自己的房子被非法拆迁了,自己的土地被非法征收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障的时候,不但是在经济利益上的损失,给他的精神上造成重大的伤害。有的时候,因为我的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那个地区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规模也最大,我们经常看到我们的很多老百姓在打官司的时候,实际上除了经济的损失之外,精神损害还是非常大的。所以我经常和律师们商量,我们受理老百姓的这个案件,不是仅仅让老百姓拿了一点钱请律师,我们是让老百姓拿了这点钱,老百姓把所有的烦恼都甩给你了,你让老百姓把所有的烦恼给你,把所有的精神压力给你,然后你挑起来这些重担,你要像山一样能够让老百姓靠得住,用你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为老百姓服务,来寻求我们国家的法律公正。可能我们的执法有的时候律师站的角度看得更多一些,有很多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我们非常不满意的地方,但是这些靠我们艰辛的努力,靠我们一个一个案件的做,靠我们绝不和那些枉法裁判的法官同流合污,推动我们的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

主持人:如果说房屋拆迁法出台的话,也是我们律师在为普通民众维权的时候,为他们在搬迁过程当中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多了一件武器,而且非常关键的武器。

迟夙生:我们欢心鼓舞的是,我们国家可以说每一天都在颁布很多新的法律,我做职业律师这么多年,也养成了一个生活习惯,每天晚上在睡觉之前一定要上网看一看。

主持人:周六,还是特别安排一天作为大家的学习日?

迟夙生:我是每天晚上睡觉之前一定要上网看一看,在今天我们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另外按照我们国家立法法的规定,我们国家一共有如下几类,最高一级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制定的法律,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宪法,比如说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这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制定的。还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些都是一级法律。这些都叫法律。第二级法律就是国务院的立法,温家宝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里面也强调,国务院的工作是要加强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光有行政机关立法不行,我们还要加强县一级、乡一级包括地市一级的执法力度,因为光有立法没有执行那是不行的,光有立法没有执法,那社会危害性就更大了,还不如没有法律。 第三级的法律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制定的法律。第四级是地方的行政条例,这四个方面的立法。

主持人:每天大概有多少新的法律、条例产生?您有没有算过一个平均数。

迟夙生:由于这些都是立法,而且我们国家有这么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以每天我们上网看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的时候,你就关注两个月一次的法律了。国务院制定的这个法律,它都公布在国务院公报上了,当然我们又急,等国务院公报来的时候,我们都来不及看,我们就上网查。都在温总理主持的国务院会议上通过。还有各个部委的就更多了,还有各个不同的地市。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也是每两个月差不多都有一步,我们齐齐哈尔这个城市是黑龙江省的第二大城市,是较大有立法权的城市。我本身也是齐齐哈尔市的立法顾问,大部分的立法我们都是要学习的,正因为我们学习不完,所以我们每周六所有的律师牺牲休息时间,全体律师来学习这里边最重要的我们急需的那些法律,我们都要一字、一句一个标点符号的详细学,学完之后才能在我们的工作实践当中运用。真正的律师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打官司,绝不要去和法官搞勾结、同流合污。通过法官介绍案件,这样直接侵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

主持人:律师有责任维护一个纯净的法律环境。

迟夙生:对。

主持人:您刚刚说到每一天包括很多时候它会有特别多的新的法律、条例出现。在那么多的数额当中,难道没有关于房屋拆迁方面的一些相关规定?

迟夙生:所有的城市都有自己在总体的原来的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下面,在它下面制定了一些下位法,只不过是所有的下位法都是依据刚才我们谈到的急需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里来的,所以它的上位法本身基本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就违反了物权法,所以下面所有的法律都以它为原则,上位法为指导的法律设立出来的,所以它不可能是公平的。我们一定要争取尽快的拿出完全符合宪法立法精神,符合物权法立法精神,一部崭新的房屋拆迁法。

百姓法定的权利被地方机构层层剥削掉了

主持人:在您近期接触的有关于房屋拆迁的案例当中,能不能给我们举一举例子,大概他们是哪方面的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的一个保证?

迟夙生:应该说,我来之前有一个比较可笑的法律,我们有一个县城,地市一级下辖的县,他们那个县依据城市的房屋动迁办法还有市里的房屋拆迁条例,市里是依据省里的房屋拆迁条例,省里的房屋拆迁条例又是依据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制定的。县里边急需搞房地产开发,它就完全按照过去的那种操作规则来做了一个裁决,强行把价值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的范围内一条商业街就给拆迁了,然后拆迁的时候,刚才我谈的评估机构,房屋拆迁部门还有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勾结起来,就强行评到2200块钱。然后拆迁还下了裁决书,这个裁决书还准备由政府强制拆迁了,这个拆迁书里边根据的法律就是他们县里边的一个补偿标准裁决的。刚才我谈到了一串的,这样这么强行做了裁决,这个裁决之后,我们拿来一看,裁决上面是依据某某市的动迁办法,可是我们一查,在它的裁决下来之前,某某市的动迁办法已经作废了,上面省一级的也作废了,国务院的实际上现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也作废了,等于是它根本没有法律。这是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所以对这起案件我们律师事务所马上受理了,并且立即把所有的我们应该控诉的,我们应该提出的那些包括证据,包括哪个法律什么时间废止的我们都把它详细做了说明。比较欣慰的是在我来之前和这两天,我和家里联系,这个强行拆迁现在没有敢动呢,我相信也不能动。 我也希望通过今天的机会,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到国家的宪法和物权法给我们的权利是非常大的。但是我们下面有一些地方的一些政府它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大打折扣使我们国家的法律变成了倒三角形执行的办法。也就是说,宪法和物权法这样的法律给了老百姓这么大的一个空间的权利,但是到下面越缩越小,落实到最下边基层,深入到乡镇,老百姓身上就给了这么一点权利,这个必须要通过我们艰辛的努力解决的。就是让我们国家给我们所有老百姓的阳光都能照到老百姓身上,给老百姓所有的福利,老百姓都能享受到,而不是被一层一层那样的行政机构削弱,最后到老百姓身上没有了。

维护个人的权益 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主持人:您这个形容很好,宪法包括其他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一种倒三角式的辐射。什么时候我们才能够把中间空缺的部分及时的填补上,这需要哪几方面的共同的努力?

迟夙生: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一件事情,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用实际行动来弥补的,这个我们不能等待,不能抱怨,不能等待说什么时候才能实现,也不能抱怨说这个国家还有很多腐败问题,还有很多政府官员的问题,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了,我在这儿等着。不行,每一个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不懂可以找一个比较好的律师来咨询。我也希望我们其他的律师也都像我这样的能够积极考虑,只要是老百姓需要的就是我们应该做的。每一个人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仅仅是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维护的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给我们民族一个新的精神。我们这个民族其实过去是一个灾难深重的民族,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是屈死不告状,穷死不做贼,由于我们这种情况可以导致了很多贪官污吏,腐败现象滋生,实际也等于我们每一个人给他土壤,但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我想我们社会就会一步一步扎实的向前推进了。可以说在平时我们律师最大的抱怨和具体打了官司的抱怨都说这个法官怎么样,有的可能是对法官的误解,有的确实是。法官给当事人介绍一个律师,这个律师往往回头给这个法官一些回扣,这个法官虽然没有直接拿了当事人的钱,但是他拿了律师的钱,这个律师是给这一侧的当事人服务的,显然这个案件,对方的当事人可能就倾斜了。我特别痛恨的是法官给律师介绍案子或者是律师去求法官介绍案子,我做律师这么多年,法官介绍的案子我一个不做,我认为你给我介绍的案件,可能不公平。你可能这次使我赢得了胜利,但是使我胜诉了,但是对对方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导致的是对社会的不公平,通过一个案件腐蚀了社会。如果所有的人都从我做起,我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保护,你如果没有保护我的权益,不管做到什么程度,我坚决跟你斗争到底。人人都这样做,我们的社会实际就公平正义了。

主持人:谢谢迟代表做客今天的访谈,非常精彩。因为一直这样侃侃而谈,而且都是讲述我们老百姓真正他们生活当中真实的事例以及真正是为他们在维护权益。我们也希望更多的律师,更多的普通百姓都像您一样,我们真正要为自己维护自己合理的权益而奋斗。

迟夙生:我们不要考虑维护自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权利。

主持人:谢谢您,谢谢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