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吴金明说,日前,国务院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由此也引起了基层民众的不少“非议”。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这费那税,百姓买套住房已经很不容易了,为什么还要征收物业税?二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征收?最终会增加多少负担?
开征物业税对减少流转环节税费,抑制投资和投机性需求,稳定地方税源,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等作用重大,也是大势所趋。然而,目前开征物业税欠缺时宜,其理由在于:
一、开征“物业税”的初衷是为了更多地体现公平。然而,事实上,在美国等施行“物业税”的国家中,物业税其实并未很好的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何况,炒房人做的毕竟是投机买卖,物业税的最终成本终究是会转嫁到普通消费者头上。当下百姓的住房消费负担已较重。如果此时开征物业税,除了给国家增加税收外,客观上将增加普通百姓的住房税费负担,抑制住房消费。与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央扩大消费,振兴国内经济的愿望背道而驰。
二、开征物业税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开征物业税的住房消费背景并不符合“国际惯例”。在国外,征收物业税是在较少有新开楼盘的情况下,保证房地产税收的一种政策,与调控楼市没有直接关联。我国尽管此前楼市低迷,房地产项目开工密集的势头有所减弱,但是,从总体上看,新开楼盘数量并不少。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达1.6亿平方米,房产税收来源并没有问题。
三、从法律层面看,我国住宅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住房并非公民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物业税与当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属于重复收税。如果征收物业税,就要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否则,按照国外的方法征收物业税,就会出现通过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方式降低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成本,增加业主对房产的持有成本。其结果必然不理想。
从长远形势看,征收物业税是无可非议的。但鉴于当前困境中的全球经济和我国的国情,开征物业税为时尚早,宜于缓行。
为此建议:一、尽管自2006年起,包括北京、深圳在内多个城市和地区对物业税征收进行了“空转”的试点,但是基层百姓对此所知甚少。物业税作为一个涉及到亿万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征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因此,有必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基层民众的反映,在制度设计上兼顾公平。这样才有利于物业税的顺利开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对国外物业税征收的具体操作方式不能简单地移植和复制。例如:中国的房屋情况差别很大,不同城市的房价差异很大等等,开征物业税前首先需要寻求变通解决的有效途径。
三、开征物业税前应该考虑政策的衔接性,进行相关税费制度的整合,厘清所有的开发过程和交易环节的税费,将不合理的部分予以取消和剔除,在这个基础上,物业税的开征才会有益于民生。
四、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如何界定购房的性质对于物业税的开征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因此,应先理清多种住房消费关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同时合理考虑部分免税情形,既要避免有人架空物业税,更要精确制导,防止增加普通百姓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