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加快推进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部分中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扶贫标准,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贫困是困扰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被联合国列为社会发展问题的三大主题之首。构成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标准最基本的因素是贫困户的收入和最小需求,而影响该因素的贫困户生存环境、测定时间、测量单位和价格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贫困标准也随着经济体制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城乡区域变动和贫困特点演化,日益凸现出不适应性。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对扶贫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完善现有扶贫政策体系。
问题一:农村贫困线标准偏低,返贫率时有上升。
背景解读:以2006年中国贫困人口的标准为693元为例,不仅与国际通用的日均消费1美元的贫困线标准相差甚远,与国内学者在原贫困线标准基础上进行物价指数调整后的标准也有不少距离。由于贫困线标准过低,脱贫人口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致使返贫率上升,如2003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不降反升了80万。同时过低的贫困线标准较大程度上解释了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率的明显下降,这不利于客观真实地认识我国贫困人口现状,也不利于科学地制定扶贫政策以及相关制度。
解决办法:从长远上考虑要适时对农村贫困标准进行调整,确保贫困人口的生存质量。目前的标准太低,远低于国际贫困线标准。
具体措施:综合考虑贫困线标准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构建双层贫困线标准比较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双层贫困线标准是指在界定新贫困线标准过程中,首先要确保生活温饱没有解决的人口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保障他们的生存问题,建立一条“输血线”,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农民的投资愿望、抵御风险能力等因素后,建立一条“造血线”。标准的制定要注意与国际接轨,适当地提高。双层贫困线标准的建立,有助于政府更好地瞄准贫困群体,调整扶贫总体思路,同时也有助于政府更好地抓住扶贫重点,针对不同地区贫困人口结构采取不同扶贫方式。
问题二:贫困标准单一,缺少社会发展的指标度量。
背景解读:目前我国农村贫困主要是收入贫困的概念,是以贫困线为标准定义的。范围较窄的收入贫困概念忽视了贫困和福利中非常重要的其他收入特征,尤其是对医疗保健、文化教育支出关注不够。它掩盖了转型期中国农村贫困问题的复杂性,不能全面反映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较差的教育、卫生和营养状况。逐步改变以收入和消费为衡量标准的贫困指标,全面考察包括教育文化和卫生在内的更广泛的贫困指标,显得尤为重要。解决办法:农村扶贫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发展为导向,以权利赋予为核心的思想,着眼于提高贫困人口的自主脱贫能力。
具体措施:在开发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和农业项目的同时,本着教育扶贫的原则,大幅度提高对贫困人口的教育投资,开发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源,增加其知识资产,扩大其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为贫困人口构筑属于他们自己的人力资产、知识资产、自然资产与社会资产,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也就是说,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的扶贫,既要注重物质扶贫,也要注重精神扶贫和文化扶贫。
问题三:在贫困线标准上确立的以贫困县为基础的扶贫方式在体制上存在着弊端,不能适应当前扶贫的客观要求。
背景解读:我国扶贫的核心是国家级贫困县,但以县为单位进行扶贫太过笼统,有可能导致新的县域不平衡。而且,笼统宽泛的反贫困可能会引发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使非贫困县戴上了贫困县的帽子,进而形成既得利益的路径依赖和制度锁定。同时,这种廉价获取的国家扶贫资金在信息不透明、缺乏贫困人口广泛民主参与的情况下,会滋生出对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甚至严重的腐败问题,使得扶贫效果不彰,扶贫落不到实处。
解决办法:农村扶贫应针对扶贫制度设计的不合理,重新设计一套公平的扶贫制度,实行良政,减少扶贫中的腐败现象。
具体措施:要求国家坚持政府扶贫和社会扶贫相结合的方针,为广大贫困人口创造各种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并保证其享有获得这些权利的机会;构建政府部门和社会部门共同出资和供给的混合扶贫模式,并逐步取消那些歧视农村、歧视农民的不平等不合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工程项目的招标制度、评估制度、公开制度、透明披露制度以及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遏制欺骗与腐败,提高扶贫针对性与实效性,从而开辟一条制度扶贫的新思路。
问题四:在“农村贫困线”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而且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很多人混淆了二者概念,将二者等同。
背景解读:农村贫困线是用来区分农村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的一项经济指标。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随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定的一种区分救助人口与非救助人口的界限。农村贫困人口并不一定能得到农村低保救助,不是农村贫困人口也不一定得不到农村低保救助。因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各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高低不一,在有些地区还出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低于农村贫困线的矛盾现象。
解决办法:建立和健全与扶贫政策衔接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具体措施:社会保障与扶贫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障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扶贫则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措施。要实现消除绝对贫困的目标,不能忽视社会保障的扶贫功能。我国的扶贫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应根据农村新的贫困特征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整扶贫战略,致力于完善贫困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中央政府要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发挥投资主体的作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二是科学划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合理选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实施预防和应急救助相结合的分类救助策略;三是加大教育和医疗救助的力度,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农村贫困;四是建立以县为单位的三级救助实施系统,并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监控和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