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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协良:自愿婚检制弊端突出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董协良说,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因为取消强制婚检而迎来一片喝彩,此举曾被誉为“尊重人权”和自由的表现。但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和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经济基础息息相关的。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上层建筑还不完善。取消强制婚检后,婚检率由原来的近90%下降到10%,个别地区还不到1%。如今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所产生的疾病变异使人类无法承受之重。发达地区每年出生的8万新生儿中,至少有100名是弱智儿,更不要说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自卑和孤独会永远伴随着他们,而这一切的灾难只要一次半小时的婚检就能避免。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出生缺陷新生儿至少有80万至100万,即每30秒至40秒钟就有一个新生缺陷儿降生。这不仅给婚姻和家庭带来巨大不幸,而且造成严重的社会负担,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通过近期对300个被访者年龄在18~60岁之间、性别比例被控制在1:1左右的人群的问卷调查,其中61.4%的人表示应该强制婚检;只有3.6%的人表示无所谓。可见公众已经对缺陷婴儿出生率、严重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发生率的上升深表忧虑,并深切感受到取消强制婚检所带来的危害和痛苦。另外,从法律的制定上也可以看出其中存在冲突。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施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故在母婴保健法没有修改、废止此条款之前,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双方履行婚检程序是不足为过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反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董协良认为,政府应当强制婚检,费用由政府埋单,拨专款设立社区医院完善婚检设备,严格社区医院的资质。出台修正案,规定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然按照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进行选择。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