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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九三学社中央就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大会书面发言。

发言中说,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群体利益受到冲击,人民内部矛盾逐渐凸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出现,主要集中表现在:因企业改制、兼并、破产以及房屋拆迁安置、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田山林承包、农民工权益、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等方面产生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在各种信访矛盾纠纷中,由上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占多数。加之群众维权、法律和民主意识增强,使部分群众产生不满情绪和对抗心理,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先后成立了处置群体事件应急机构,司法机关也扩大受理范围,行政机关健全复议,信访等权益救济机制,但仍然应接不暇。其原因总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立项民主程度不够,不能够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意见,没有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有些项目上马以后,许多连锁问题接踵而至,如有的地区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过程导致环境污染,而且这种污染还不能够彻底解决,给周围居民身体健康带来较大损害。如果搬迁企业,将带来几十亿的巨大损失;如果动迁居民,周围几十座居民楼也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再如土地和沿海滩涂使用权的审批,没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没有经过听证,将土地或海域划给使用人以后,使世代靠土地、靠海域生活的农民和渔民失去生活来源。二是在小集团利益与群众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部分单位往往忽视群众利益,从而引发矛盾。如在建设规划项目中一些没有正式规划手续的遗留建设项目,为了节省资金,减少损失,有的部门全力以赴启动这些遗留项目,结果引发群众上访。三是环保意识淡薄。部分单位以牺牲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和污染自然环境为代价取得经济利益,尽管环保法规不断出台,仍然难以彻底根治。如建筑噪声、排放污水,给周围居民健康带来损害,引发社会矛盾。四是不重视超前化解社会矛盾。如城市拆迁,由于一些群众认为补偿金太低与开发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拒绝搬迁,一些企业依仗手里有行政机关批文,就采取野蛮拆迁的方式,逼迫群众。再如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将国有企业出售后,收购人违反出售协议,不能按协议支付原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和公积金,引发职工上访。五是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少执行力。1995年以来,在国家的立法中对行政机关审批问题和行政处罚问题先后都建立过行政听证制度,很好地弥补了以往不能够听取群众意见的不足,但是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很好遵守。六是有效预防和超前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一些部门和个别人对和谐稳定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理解不够深刻,对构建和谐社会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认识不足,满足于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没有集中精力研究如何从源头上化解不和谐因素,创建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

发言认为,要做到真正减少社会矛盾,必须从源头上着手,超前工作,主动工作。发言就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建立超前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为减少矛盾的发生,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互赢”的和谐局面,必须从源头上着手,建立一种广泛的,应用于各个领域的矛盾超前评估化解机制。通过超前评估化解机制,分析论证重大决策、项目、活动实施等行政行为在社会效益方面的可行性,从而使决策科学合理,重大项目、大型活动的实施不至于影响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实行重大项目群众评议与听证制度。各级行政部门,尤其是各级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部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要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要决策、审批项目实行群众评议和听证制度。二是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可在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下设信访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专项信访事项评估小组,涵盖涉法涉诉、企业并轨、破产、转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滩涂承包、城市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各个主要方面。各专项信访事项评估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决策、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城建项目等,以及其它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进行事前评估,提出调整完善政策及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凡利害关系人超过一定数量的决策或重大立项,由评估机构负责向该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开展调查,征求群众意见。针对评估事项的性质,可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人士和群众代表召开分析论证会,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深入探讨、沟通协调、分析评议,将分析论证会的结论,反馈给群众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并选派得力人员深入实地进行考察、调研,掌握群众的真实想法和实际承受能力,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论证会意见。最后形成评估报告,向同级政府报告。决策机构要把评估结论作为该事项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在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实施过程中,评估小组要委派人员全程参与、跟踪调查,随时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不安定因素。

二、构建解决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机制。整合政治资源,树立大局观,调动起方方面面力量构建“大调解”网络机制。一是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团调解、行业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政治资源,将综治部门、信访部门、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综治服务站、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以及各种群防组织有效地整合起来,联动预警,合力处置。二是整合基层工作资源和社会资源。在乡镇、街道党委统一领导下,把信访办接待处理来信来访、综治办平安创建、派出所治安管理、人民法庭纠纷案件处理、司法所社区矫正和法律调解服务等功能整合起来,发挥综治服务站、治保会、调委会和各种群防群治力量,围绕“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这条主线,建立起区域性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做到小事不出社区(村);一般事不出街道(乡镇);大事不出县区的局面。构建起行政、司法、社会主动协调衔接的横向到边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乡(街道)、社区(村)四级纵向到底的“大调解”工作网络,使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从最基层和源头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地持续发展。

三、强化社会矛盾调处的政府责任机制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机制。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要把社会矛盾调处和社会和谐建设状况作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衡量一级政府、一个领导干部、一个经济项目功过时,不但要看经济效益,更要看是否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对那些造成恶劣影响的决策人和事项主办(主管)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倒查,追究责任。三是进一步加强信访等社会矛盾调处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级领导机关要切实提供相关的保障措施:首先要加强制度保障,建立起信访、人民调解、行政部门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项岗位责任制。健全市、区(县)、乡(街道)和社区(村)四级稳定的群众工作机构和机制,对矛盾纠纷实行初级受理、集中梳理、限期办理,发挥基层组织及早、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其次要尽快建立一支有法律意识、群众观点、业务能力强的群众工作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从政策导向、干部任用、人员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以及奖励等方面,给予基层工作充分保障。四是建立有效的、广泛的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五是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制定中要增加透明度,向社会作新闻发布并听取意见,以准确反映社情民意,同时在决策实施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