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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推动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建议


自金融危机以来,政府出重拳拉动经济发展,使得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得以实现2009年“保八望九”的经济增长目标。在中国国有企业在煤矿、民航、房地产等领域高歌猛进之时,中国的非公经济并没有因此受挫,展示的是“国民同进”的局面。截至2009年6月,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692万多户,占全国实有企业数的70%左右;注册资本近13万亿元,占全国企业注册资本的27%以上,成为我国最大的企业群体。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3063万多户,资金数额9850多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全国的一半以上,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和挑战。

一是非公经济的不利地位进一步加剧。多数非公经济企业规模小,处在产业链的底端,抗风险能力弱,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国家虽出台了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十大产业振兴政策,但从目前公布的项目来看,非公经济获得的份额较低,强化了国有企业资本对于社会资源的支配权,基础性和重化工业的空间被加大,服务业和个人消费品有关的行业空间被压缩,表现出扶持重点企业、增加行业集中度的倾向,存在以规模论优胜之虞,可能会加剧对非公经济的排挤和不公平竞争。二是垄断力量过强,存在着大量因行政干预和市场垄断造成的不平等竞争与不对等交易。尽管政策在逐步向民营企业放开,但民营企业享受的待遇依然不如国企,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政垄断限制了民营资本的市场进入机会,无法形成平等竞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政策安排、实际操作和具体执行上,有意无意、直接间接地对非公经济产生了相对挤出效应。例如,一些民营企业参与的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现在又被收回去了;新《邮政法》实施,同城快递50克禁令让不少小型民营快递公司关门大吉;2009年3月,中国首个采取特许经营权的敦煌太阳能电站项目价格竞标,国有大型企业以当前“赔得起”而压低电价,爆出了全球最低的光伏上网含税电价:0.69元/千瓦时,使进入新能源领域的民营企业难以生存。三是非公经济在融资上存在困难。民营企业贡献了中国大约百分之六十五的GDP,百分之七十五的就业,以及政府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税收,但大银行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额从来没有超过百分之二十。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这一大背景下,银行放贷存在巨大的风险,虽然国家出台了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降低了银行贷款利率,但是银行对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不足,为了降低风险,加紧收缩银根,倾向于把贷款投向政府项目及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实行“限贷”、“惜贷”、甚至停贷。四是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尚待完善。现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规范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不利于民营企业采用规范的公司制。现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太少、强制性规范太多,不利于非公有制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非公有制经济有着规模小、反应快、行动迅速的特点,因此应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及时抓住机遇,加强管理,调优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扩大规模、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等创新载体,顺应世界产业技术革命和结构调整的趋势,瞄准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科研攻关,尽快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力争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国在世界产业结构调整中赢得先机。

二是深化改革,打破行政垄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服务,优化政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进以资源价格和垄断行业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垄断行业改革,完善垄断行业成本公开与监管制度。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国民待遇。

三是拓展融资渠道,解决非公经济融资难困境。出台对非公经济融资的优惠政策,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增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建立非公经济的金融支持系统。构建商业贷款与政策融资互动、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互动、中小板、创业板与新三板互动、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互动、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私募股权互动的机制,促进非公经济发展。

四是完善法律法规,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废除《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降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平等发展和保护的原则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使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到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