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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铿副主席:《劳动合同法》实施标准不能降低


在当今金融危机大环境下,人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提出“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分期支付经济补偿等手段帮困难企业“松绑”。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贺铿认为,在经济下滑的时候,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决心不能松,标准不能降。

原本在法律文本中要被规范,甚至要被“封杀”的劳务派遣公司,再次进入人们视野。许多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致劳务派遣工在原有2000万人的基础上又陡增700万。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共98条,劳务派遣就占去11条。一部法律用超过十分之一的篇幅去规定一个制度,说明在中国,劳务派遣已经到了不得不规范的程度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合同工同工同酬;用工单位要对劳务派遣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简单说,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务派遣工“介绍工作”,却不能因此收取介绍费;并且,还不得克扣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若此,劳务派遣单位如何生存?而用工单位,也只能依据单位本身的正式工支付工资、福利待遇。这样的话,用工单位何必绕这么大个弯,不招正式工,招劳务派遣工?

事实上,根据这些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待遇、福利已与正式工没有任何区别。有专家一针见血指出,这部《劳动合同法》“就是要封杀劳务派遣制度”。目前,问题的症结在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并未得到切实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