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江苏省副省长张桃林认为,目前,我国科技评价奖励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科技评价中的不合理因素助长了急功近利行为。首先,重投入轻产出。各级部门在对科技人员和科技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时,一般把承接“国家863”、“国家973”、“省攻关计划”等项目数,获取的科技经费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承接项目和获取经费越多,越容易通过考评。所承担的计划项目到底完成得怎样、成果应用得如何,以及产生怎样的经济社会效益往往都被忽视。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难验收易,造成科技人员注重课题承接胜于课题完成,更不注重成果进一步提升和推广应用。其次,重数量轻质量。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和津贴标准核算的主要依据是完成科研的数量,譬如承接多少课题、获得多少经费、发表多少文章、取得多少专利等。虽然也采用诸如论文级别、课题来源等区分成果质量的指标,但总的来讲数量是硬指标、质量是软指标。由于强调数量评价指标,往往出现“上教授少一篇论文、上副教授少一项省级以上课题”的情况,导致内容相近的论文在多个期刊上发表,同一个课题多头申报现象。这种评价机制很难使科技人员有十年磨一剑,通过多年积累推出重大成果的动力,助长了急功近利行为。第三,重纵向轻横向。现有科技评价体系对于科技人员承接国家或省部级下达的项目给予了充分肯定,而对于从企业获得的委托科研项目往往不予认同。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评估均把承接国家计划下达的纵向课题类别和数量作为重要指标,而横向课题只能列在最后不受重视。以某大学教师积分考核办法为例,承接一个国家项目的立项为400分,而横向项目无立项分;获得纵向课题经费每万元16分,而横向课题经费每万元8分。横向课题的受重视程度远低于纵向课题,造成科技人员一心围着部委转,很少关心成果应用和企业需求。二是附加功能太多偏离了奖励的正确导向。科技奖励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弘扬勇攀高峰的创新精神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导向。但目前社会给奖励所赋予的附加功能太多,能否获奖、获几等奖变成了评价科技成果的核心标准,也是评价科技人员水平和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各级科技计划、人才项目的申报,学科、教学和实验室等各类评估均把获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一些地方把科技奖励与部门、单位政绩挂钩,很多单位又把获奖情况与科技人员的职称、工资和津贴挂钩。由于奖励派生功能太多,使得科技人员关心项目能否获奖甚于关心成果的能否应用。早获奖、多获奖的欲望驱使许多科技人员急功近利、心态浮躁,多头、交叉和重复报奖现象频出;对奖励的过度重视导致不少科技人员把获奖作为自己的唯一奋斗目标,影响了正常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得奖励的作用偏离了奖励制度的初衷。三是各地各部门的科技奖励缺乏统一标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但是,有些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仅改头换面设立多项科学技术奖,而且在奖励数额、奖励等级等方面严重不统一。在奖励类别上,有的省只设单一奖项,有的省则设置多种类别,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等7种奖项。在奖励数量上,2005年,奖励数量最多的省达495项,最少的却只有15项。在奖励等级上,最多的省设有特等到四等共5个等级。地方科技奖励的泛滥严重损坏了科技奖励的质量和权威性,弱化了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各地奖励数额、奖励标准的不统一,造成设奖少的省份在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教学和学科建设项目时受到不公正待遇。
张桃林就此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完善评价机制,创建宽松环境。完善科技绩效评价机制,针对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科研特点,建立不同的评价标准。对于基础研究成果,要放在国际舞台上进行评价,把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作为奋斗目标。基础研究只有第一,没有第二;对于应用领域的研究成果,关键要看其有无应用,推广应用后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多大。科技评价过程中,更加注重采用同行直接的和广泛的评价信息,如国际同行的认可度、市场的认可度等,少采用诸如文章数、鉴定数和获奖数等间接评价指标;更加注重以成果产出而不是投入作为科技能力的评价指标;更加注重科技成果的质量指标。让一项重大创新胜过百项一般创新,使“成果复印机”失去市场。要减少科技评价和考核的频次,为科研人员创造宽松的创新环境。二是减少派生待遇,淡化附加功能。贯彻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加强对所属地区、部门和各类社会奖励的管理,克服奖励过滥的状况。改变科技人员待遇与科技奖励过多挂钩的状况,逐步取消各类派生待遇,减少科技奖励的附加功能。评奖部门要避免同一个人、内容雷同的项目反复获奖的情况,对同一成果多次获得不同类别奖励的现象要动员社会力量举报。要引导广大科技人员专心科研,扎实工作,通过长期努力获得更多原创且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重大成果。三是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地方奖励。建议由科技部提议,以国务院名义制定并发布新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地方科技奖励行为。国务院授权科技部,根据各地各部门的科技投入与产出情况,科学确定各地各部门的奖励标准和项数,避免各地奖励类别混乱、标准不一的现象发生。四是发展民间奖励,奖励人物为主。继续完善政府科技奖励体系,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鼓励行业、学术团体等社会力量设奖,建立健全政府与民间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高层次与中低层次相结合的多元化奖励机制。科技奖励应以奖励项目为主逐步过渡到奖励人物为主。要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重点应当奖励近期做出重大发现和发明的中青年科学家,使科技人员在科学研究的黄金年龄段,也是最需要承认和奖励的时期,给予他们承认和鼓励。对于在科学普及、企业技术改造、小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也应给予奖励,扩大科技奖励的影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