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姒建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6日上午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姒建敏认为,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姒健敏说,《食品安全法(草案)》处罚条款里,第79条第1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查验记录制度”,还应该加上“伪造食品生产检验记录”,这里缺少前法条款违法后如何处理的内容。

姒健敏说,第5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我认为对乡镇政府的责任也要明确。因为食品的源头基本上都在乡镇,乡镇政府应该参与食品安全的教育、引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草案和药品安全法很类似,药品安全法已经实行多年了,可以参照它的一些做法,而且执行食品安全法时,有很多手段是可以参照药品安全法的。

姒健敏说,第26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我认为这句话非常好,但是后面加了一句“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这就是一种肯定添加的态度了,实际上我们是不应该提倡的,要尽量避免药品,所以建议删除这句话,原则上我们不鼓励,但由于事实存在这种做法,因此建议改为“添加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材料,就必须要标明药量”。第27条,许可制度非常好,但是后面有一句“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我认为这句话规定得不合适,如果农民把自产的食品一直销售到很远的食链,比如供应到大城市的宾馆餐厅上,是不是可以?应该限制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如自产自销,要鼓励他们进入农贸市场,以便于监管。作为一部法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不妥。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鼓励”前面加“应该”两字。乡镇政府的作用很重要,东南沿海地区的乡镇都是很大的,而且都是食品生产的主要场所,所以这里写“乡镇政府以上”还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议考虑。第34条,提到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群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建议这里要求规定得更严一些,就是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如果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话,就应该处罚了。我认为,这里应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像牛奶类,挤奶的时候就不能接触。因为巴氏消毒法不能杀灭特别致病菌,如结核杆菌、肝炎病毒等。

姒健敏说,第19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里应该包含禁止的食品种类。现在食品的种类,特别是直接上餐桌的食品,包括野菜,不应该上的就不能上,特别是一些既是药材又可食用的物品,如果作为食品的话,会对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特别是改变了传统的做法,危害就更大。比如我们现在吃的百合,如果生吃,对肝脏损害很大,再比如,苦瓜制品很时髦,但必须淹制煮熟才能吃。建议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种类,这方面的内容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