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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化本: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张化本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每征1亩地,将造成1.4个失地农民,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已超过4000万人,而且每年还以200多万人的速度递增。这些失地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劳动技能较弱,多数面临着“种粮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等生计问题。一项地区调查显示:就业方面,18—25岁的失地农民中,无业者或找到不太满意工作者占到近九成;医保方面,超三分之一未办医保,办理者也多数表示不满意;养老保险方面,七成尚未参加,参加者中也有少数不满意的。超过半数的失地农民认为,与征地前比较生活水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国家统计局对近3000个农户调查显示,耕地被征收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征收后下降了26元。而且土地征收后,大多数农民将增加三项生活支出。一是生活消费支出。土地被征收前,农民家庭食品消费如粮、菜主要依靠自产自食,现在基本上靠从市场购入;二是居住成本支出。征地往往伴随“旧村改造”或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款一般仅够缴纳住房差价款和房屋装修费,不得不增加新房配套设施费用和物业费等等;三是培训费用等。如失地后农户为另谋生计不得不增加的培训费等等。这三项支出,使不少被征地农民生活负担有所加重。一些失地农民已成为贫困人口。据调查,在东部某省历年累计200余万失地乡村人口中,有30万人左右是失地贫困人口。中西部地区问题更为突出,西南某省20%的失地农户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户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24.8%的失地农户的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张化本认为,造成以上问题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征地制度不完善,失地农民补偿标准偏低。按照现行的征地制度,农民的补偿原则是以“土地原用途”为依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主要的前两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补偿办法忽视了两个问题:一是被征地多为城郊农村,而这些地区的农业多为包括生态农业、精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在内的现代都市农业,其土地的产出价值远高于普通的粮食、蔬菜价值。二是这一补偿办法忽视了土地的增值部分。我国大部分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出让,拍卖价格基本都在百万元以上,而村集体拿到的补偿款一般为3万—5万元,农民拿到的,只一万元左右。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和基本保障不落实。土地不仅是农民的谋生之本,而且是其生存的基本保障。在我国农村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失去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功能为一体的土地,农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的低标准的土地补偿费根本无法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更无法解决他们的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障问题。一旦土地补偿费花完,他们将陷入窘迫境地。三是教育培训体系不完备,失地农民就业难。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文化水平较低,谋生技能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一下子离开了千百年来熟悉的土地,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他们变得无所适从。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使他们拥有一种谋生的手段,能够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工作。近年来,政府在农民职业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农民自觉接受教育培训意识薄弱,居住分散无法就近获得培训,缺乏廉价甚至免费培训等原因,部分失地农民还是难以得到教育培训的机会,因而影响他们的就业。

张化本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首先,逐步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应能支付农民参加城区失业、医疗、养老社会保险及就业培训费用并有盈余。其次,建立土地出让增值利益分享机制。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参与土地出让金的形成过程,明确土地出让收益中农民应得的比例,使农民能分享部分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再次,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通过农民参与、公开查询、听证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地杜绝补偿标准过低和补偿款的挪用、克扣等现象的发生;最后,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鼓励发展集体经济,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创造条件。二是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收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三是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对失地农民开展免费培训;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四是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首先,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其次,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也应发放小额贷款给予支持。再次,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最后,建立以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五是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首先,加快产权和股份制改革。按村集体资产的多少进行分类改革,加强对股份制改革后的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资产主要投资于风险小、收入回报稳定的第三产业为主,其收入除用于发展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股民福利事业建设。其次,适时组建转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接管原村集体资产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允许其成为法人实体,给予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税收、信贷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以稳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最后,完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明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制定规范的章程范本,使合作经济组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产权制度创新,允许股权内、外部自由转让,促进资产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