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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龙:防灾减灾亟待立法


2008年,汶川大地震令人震惊,万众一心共克时艰催人泪下,抗震救灾本身也发人深思。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亳州市委主委徐景龙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说:“今后处理类似特大自然灾害,完全靠临时的应急措施是不够的,必须依法救灾、依法实施救济和发展生产、依法恢复社会秩序,这一切救灾措施都必须依法进行。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灾害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据统计,一般年份,中国受灾人口约2亿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千多万公顷,成灾2千多万公顷。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等应对活动进行了规范。“但这部法律并不能代替救灾法,因为灾害不仅仅是突发事件,而救灾也不仅仅是抗灾。”徐景龙说,灾害除了突发性自然灾害,还有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城市灾害(如大面积停电、交通瘫痪)、工业事故灾害等。救灾除了灾中应急,还包括灾前预防、灾后补偿等等。因此,必须有一部全面规范救灾过程的高位阶法律——救灾法。

徐景龙建议,救灾法的定位应该是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最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和颁布。这部法律要依法建立灾前防范制度;切实理顺救灾管理体制;不断加强救灾装备与信息系统建设;依法规范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徐景龙特别强调,要以保护受灾群众利益为立法价值取向,例如受灾群众受到损失,由谁来补偿,受灾群众通过什么途径、以什么程序、向政府的哪个部门提出申诉,如何确保救灾款物公开、公平、公正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