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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龙副主席:加大对制售假药罪的处罚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加大对制售假药罪的处罚力度。

提案说,医药消费,性命所系。药品作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其生产、销售、使用受到严格监管。但是近年来,在暴利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丧尽天良,猖獗生产和销售假冒药品,肆虐实施制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影响国家经济发展,还给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提案说,各地公安机关针对假药问题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重拳出击手段,加强联合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假劣药。例如,2008年在北京、河南、浙江、江苏、安徽等省市捣毁制假窝点363个,查获假劣药万余吨,涉案金额近亿元,追究刑事责任94人。但在如此高压打击态势下,仍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制售假劣药品者屡教不改,屡禁不止,医药市场假药充斥泛滥,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形成新的地下假药生产运输销售的产业链条。这些问题固然与制假售假手段隐蔽难以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畅通、群众用药知识宣传不到位等多方面因素有关,但追其根本,则主要是因为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1条规定对制售假药罪量刑畸轻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致使对犯罪分子的法律震慑力不足,违法犯罪行为难以遏制。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更好地适应当前惩治假药犯罪的形势需要,严惩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提案建议,修订和完善《刑法》第141条制售假药罪。一是在自由刑罚方面,现有《刑法》141条以假药“足以造成人体健康伤害”危害程度为标尺确定自由刑罚,力度存在不合理性,且对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两级危害程度制售假药行为实施者给予自由刑罚太低,不足以与其图财害命的犯罪行为相对应,震慑警示作用极低,故建议参照《刑法》第347条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制售假药行为,即给予制售假药者严惩,提高自由刑罚年限。二是在财产刑罚方面,由于《刑法》141条以假药“足以造成人体健康伤害”的危害程度为标尺,确定财产刑罚力度,使制售假药者违法所得未予以有效追缴,为其刑满释放后仍有大量资金重操旧业或其家属在其服刑期间继续从事非法制售假药行业提供机会,促使更多人参与制售假药犯罪团伙,犯罪发生几率大幅提高。建议不以危害程度为标尺确定财产刑罚力度,对制售假药者及其相关家属、与案件有关人员加大财产刑罚力度直至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