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4日上午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姒建敏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建立产品目录,并根据国家、地方和企业标准的不同,对经营与销售做适当限制。
姒健敏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章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和二审稿相比,修改的比较好,但第20条“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括下列内容”,我认为第一个标准内容就是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目录。像进口食品、国产食品、只有地方标准的食品,那都应该有目录,国家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可以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如果只有地方标准的食品,就只能在地方生产、流通和消费。进口食品很复杂,很多是地方土特产,在国外也限制只在旅游区销售,出了旅游区就不能销售了,所以应该有相应的食品目录与相应的食品标准。所以这里建议应该加上“目录”。同理,第22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建议前面也加上“产品目录”四个字。第24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议加上限定条款即“但该食品仅限于本地区生产经营和销售”,没有国家标准的不能在全国生产经营和销售,所以这里要加限制词。同理,第25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应当创立企业标准”,改为“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应该向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