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段雄: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化是通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聚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是城市化进程中“最主要、最能动”的部分,同时也成为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焦点,成为政府、农民、投资商与居民共同关注的问题。尽管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转化为国有非农用地是经济结构升级、城市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客观要求,但在这个过程中,征地纠纷已经成为“三农”问题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徐州市副市长段雄认为,在依法征地的前提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是补偿标准。大多数土地征用纠纷并非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而是由于被征土地的补偿额度与农民的期望值落差过大,以及在被征土地补偿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公现象。所以,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应当从土地使用权保护和法律执行的层面来检查。现行保护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可操作性差,执行的弹性大是农民土地利益保护难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是个可灵活把握的参数。有了这个变量,执行政策人员的自由裁量度很大,易产生腐败并造成对被征地农民补偿的不公平。如果改以耕地的地力作为补偿标准,那就比“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更科学客观,可操作性强,自由裁量幅度小。

征地补偿关键要切实解决补偿过低和补偿不公平两大问题,建立以地力等级为重要依据的科学客观操作性强的补偿标准制度。段雄就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提高农用地征用补偿标准。低价征用农用地产生了严重社会问题。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被征用意味着农民丧失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他们未来的生活失去了一个最有力的保障,因此,政府在征用土地的同时应为失地农民以后的长远生计着想,为其提供比较可靠的安置和合理的补偿。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地方政府在将农用地征用时,所给予的补偿是非常低的。在征地过程中,一般采用低价补偿政策,尤其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更低;而且还存在着自行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比如,高速公路两边绿化带不计为征用补偿面积,把农田配套的沟、渠、路不以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费,宅基地不给安置补助金,把农民集体土地看作自己的土地占而不补,等等。其中,低价征地是最严重的问题。农民失去土地而得到的补偿不足,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获得的补偿价格又低,不仅会影响农民生活的安定,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目前按年产值倍数补偿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从有些地方的实践情况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产值倍数的规定并以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或接近于市场价格进行安置补偿。广东省有些地市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完全脱离了产值倍数做法,代之以土地区位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补偿费,而且不考虑原土地用途。如广州市郊区土地征用补偿在留地之外,一般标准为每公顷150万元左右,接近土地的市场价值。目前,全国各地在土地供应上,已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等方式。但土地征用却仍采用计划经济模式,与土地供应的市场经济模式不衔接,产生了巨大的利益空间,政府受益了,但农民没有得到实惠,心理不平衡。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级集体组织得5%—30%,农民只得到5%—10%。因此,必须确立新的土地征用补偿原则,由适当补偿改为正当补偿,即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价值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不包括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预期利益不在补偿之列。在这一原则之下,要建立科学的土地征用评估制度,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费用应考虑市场因素,主要如土地资产属性、土地区位条件、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国有土地出让市场价格等。如此,政府与农民因土地征用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冲突就会大大减少。二是建立以地力等级为重要依据的补偿标准。地力等级是农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客观反映,是农民长期耕作培肥的结晶,不同地力的耕地收益相差很大。在古代,就有根据农田地力的不同等级征收不同的农业税赋的做法。在20世纪90年代,农业部就制定了耕地地力分等定级的标准,近年来又应用GIS技术,制定了更为精确的耕地地力分等定级的技术规程。在计算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时,用“地力等级”取代现行法规中的“土地被征用前3年年平均产值”,然后根据不同的地力等级制定本地区不同的补偿标准,这样可操作性强,可以大大降低执行政策人员的自由裁量幅度。在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时需要统计耕地面积,现行法规仍将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等四类地笼统地算为耕地,并没有考虑它们之间的地力差异。建议按不同的地力等级折算成标准的耕地面积,使得地力高的征用土地得到更高的补偿。建立以地力等级为重要依据的科学客观操作性强的补偿标准,可使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公平公正,使农民信服,大大减少征地纠纷。同时,也可鼓励农民对农田地力培肥的长期投入,解决好经济建设和耕地保护的矛盾。三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征用管理体制和程序。为保证土地征用工作顺利开展,增加透明度,防止土地征用的腐败行为,应严格规范土地征用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土地征用管理体制和程序,这也是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要在现有土地征用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征用审查制度,强化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健全土地征用过程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公众(农民)参与、公开查询、举行听证及举报等制度,加强社会对土地征用过程的监督,规范土地征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