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贺铿认为,没有必要专门增加一款关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的规定。
贺铿说,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该条中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实,没有必要专门增加第四款。
贺铿认为,如果说要对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没有公开的经营信息需要处罚的话,可将第一款改为“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因为处罚是参照第一款处理的,没有必要另写一款。同时,在原来的第三款中,内幕信息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那么,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也同样要依照这个规定来确定。因此,建议将增加第四款删去,在原来的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基础上修改。
贺铿建议,关于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规定,应该把索取和收受的处罚标准分开。二者在程度和性质上有较大差异,不宜混在一起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