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中央长期持续关注“三农”问题,提交了多件参政议政建议,其中,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期间提交的《关于加强我国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提案,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受到国家发改委高度重视,对提案提出的建议逐条给予了答复。以下为提案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提案说,自2006年第四季度以来,各地粮价轮番攀升引发的食品价格总体大幅上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把握各地粮食产供销实态,探索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综合对策,九三学社中央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题调研。我们发现当前粮食安全状况不尽如人意,一些深层次矛盾正在显现。一是惠农政策的边际效应递减,农民种粮积极性受挫。近年,种粮效益持续下降,每亩粮田实际平均收益已由2004年的382元减至2006年的320元,不少粮农积极性明显回落,弃农弃粮外出打工现象频发;二是主产区压力加大,粮食增产不确定因素增多。粮食主产省面临发展工业增加财政收入、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三重压力,一些地区已出现放松粮食增产的苗头;三是粮食主产区仓储能力严重不足,粮食外运难已成为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瓶颈。以黑龙江垦区为例,全年商品粮预计可达216亿斤,约占该省粮食净调出量的一半,但仓储能力仅为70亿斤,稻谷烘干能力仅占其总产量的23%,140亿斤稻谷将露天堆放,坏粮烂粮现象十分严重;四是粮食流通环节矛盾尖锐,粮食市场发育滞后。目前,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形成,跨区流通不畅,流通效益低和成本高引发粮价大幅上扬;五是大豆产业严重萎缩,种豆农民怨声载道。我国大豆问题已持续多年,但至今仍未找到解决的路径,种豆农民弃农现象增多。黑龙江省大豆生产连续几年出现种植规模和比较效益双减态势,去年种植面积又减少600多万亩;六是粮食产销区利益关系尚未理顺,主销区和平衡区粮食生产下滑趋势明显。大量事实表明,大部分主销区对确保粮食安全的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劲头不足、方法不多。产减需增导致主销区和平衡区的粮食供求吃紧,粮食安全保障系数不断下降。
针对上述问题,提案提出6点建议。一是尽快研究制定《粮食管理法》。目前,粮食在我国虽有政策高度,但缺少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近几年,国务院虽然颁布了粮食流通、储备粮管理等条例,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政策。但由于粮食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条例和政策的法律效力有限,落实状况令人失望。我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大国。几十年来,一直靠“红头文件”和行政手段抓粮,显然不是长久之计。综观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大都有一部比较完整的粮食管理方面的法律。九三学社中央曾于1995年提出过粮食立法提案,全国政协也曾提过这方面的建议,但至今尚未落实。因此,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将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粮食管理法》纳入立法议程,真正实现以法治粮。二是采取强制性措施增强主销区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实质上是主销区的安全问题。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密切产销区关系”,2005年一号文件又要求“建立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调研结果表明,由于政策抽象且缺乏具体措施,中央的要求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产销区之间至今仍停留在买卖关系上。一些主产区强烈要求中央应采取强制性措施提高主销区的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彻底改变“产粮越多越穷,产粮越少越富”的不合理不公平倾向,进一步加大对平衡区的粮食生产扶持力度。只有主销区和平衡区的粮食安全保障系数不断提高,方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三是改革现行粮食行政管理体制。粮食行政管理体制虽几经调整,但涉粮各部门几乎均感体制不顺、职能交叉、调控乏力。现行八、九个部门共同管理粮食的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典型体现。因此,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做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抓紧实施。可以考虑将其纳入新组建的“三农”综合机构的大部门体制之中。国有粮食企业应以国家和农民利益为重,必须根除以企业利益为本的“潜规则”。四是不断完善惠农政策体系。提高良种和农机的补贴标准,并对玉米、大豆实行全面积补贴;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将粮食优势产业带全部纳入其中;提高最低收购价标准,并使其常年实施;最低收购价要早确定、早公布,不仅要有利于农民售粮,最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农民种粮。五是加大粮食产后政策扶持力度。近几年出台的惠农惠粮政策主要集中在产前和产中。目前,不少主产区尤其是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的晾晒、烘干、储存及运输等产后矛盾越来越突出,损粮烂粮规模十分惊人。建议中央加快制定粮食产后扶持具体政策,尤其要加大核心产区的产后设施投资力度,消除干部和农民的后顾之忧。六是研究制定让农民在粮食涨价中真正得到实惠的对策。流通领域中的诸多弊端,是造成农民难以得到实惠的根本原因。农民对于流通环节,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粮食卖给谁、卖什么价很难有选择余地。最近几年,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粮食企业哄炒粮价尘嚣直上,农村经纪人、购销户、粮库、收购点、加工、运输等环节均在盘剥农民上做文章。农民在整个流通及加工环节中得不到或仅能分得一小部分利润的现实,应当说是制度设计上的缺憾。国外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澳大利亚向国外出口小麦,通过其小麦局的运作,把一部分利润返还给种粮农户。从这种意义上说,农民增产能否增收,就不仅仅取决于市场,也取决于政府的职能和政策是否真正到位。因此,除按中央要求扎实地进行粮食流通改革,严厉打击粮食企业及粮商变相垄断市场哄抬粮价外,还应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流通企业与农民的收入分配关系,彻底改变“种粮的喝汤,倒粮的吃肉”等不公正不合理现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关于加强我国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提案》做出了详细具体和答复。答复说,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粮食实现连续恢复性增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当前我国粮食安全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农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随着人口增长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粮食需求刚性增长;而粮食生产受耕地和水资源等多方面限制,增产的难度日益加大,我国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正如提案中提到的惠农政策边际效益递减、粮食增产不确定因素增多、粮食仓储运输等能力不足、粮食市场体系发育滞后、大豆产业萎缩以及粮食产销利益关系尚未理顺等问题,都是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从长远看,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仍面临严峻挑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始终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保障粮食安全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及措施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依据。今年7月份《纲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向社会公布。
答复说,依法治粮是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施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依法管粮提供法律依据。总的看,当前制定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粮食安全有关法律,非常必要,时机也比较成熟。经过多年积极探索,我们总结出台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并编制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为粮食立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和政策基础。近年来,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立、健全粮食法律体系的思路和建议,也给我们许多启发和借鉴。据了解,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将《粮食安全法》列入立法规划。
答复说,《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主销区稳定现有自给水平,并将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等任务纳入省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近年来,国家在研究制定各项政策时,也都充分体现增强主销区粮食安全的责任意识,如要求主销区地方储备规模按照6个月销量确定,产区则按3个月销量确定;中央财政安排的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以及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资金,也都充分考虑了产区、销区及产销平衡区在粮食生产、流通等各方面的差异,坚持向主产区倾斜。
答复说,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粮食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农业部等部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管理的国家粮食局主要负责管理粮食的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体制改革、价格、流通、储备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工作;农业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强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包括粮食管理在内的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职责,强化了农业部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关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设置问题,今后将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统筹研究,并将认真考虑九三学社提出的意见。
答复说,关于不断完善惠农政策体系。(1)加大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良种补贴资金规模由2002年的1亿元扩大到1207亿元;补贴品种由初期的高油大豆逐步扩大到小麦、水稻、玉米、棉花和油菜等品种;补贴范围水稻已扩大到全国,玉米已达到2亿亩(占玉米种植面积的50%左右),大豆已达到04亿亩(基本涵盖东北和内蒙古高油大豆产区);补贴标准晚稻从7元/亩提高到15元/亩,棉花15元/亩,其他农作物良种补贴10元/亩。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到40亿元,比2007年增长一倍;补贴范围已涵盖全部农业县;补贴标准由2004-2005年使用中央资金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2008年在单机补贴限额保持在5万元的基础上,又将大型拖拉机和青贮机械的补贴限额提高到8万元,将新疆大型采棉机的补贴限额提高到20万元。(2)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07年中央财政出台政策,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财政部制定下发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规定补贴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棉花……”,补贴比例为“在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补贴25%保费后,中央财政再补贴35%的保费”,适当扩大了补贴范围,提高了补贴比例。同时,《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32号),明确吉林等16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垦区为2008年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地区,补贴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和油料作物。(3)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今年考虑到种粮成本增加等因素,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两次提高2008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白麦由原来的072元/斤(国标三等,下同)提高到077元/斤;红麦及混合麦由069元/斤提高到072元/斤;早籼稻由070元/斤提高到077元/斤;中晚籼稻由072元/斤提高到079元/斤;粳稻由075元/斤提高到082元/斤。今后将根据各方面情况,逐步理顺粮食价格,使种粮农民能够获得较多收益;并尽量早确定、早公布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以有利于农民种粮。
答复说,1998-2003年,国家利用国债资金投资建设国家储备粮库新增仓容1000多亿斤,有效地改善了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条件。近几年,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解决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和收储条件差的问题,2006-2008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近55亿元资金,用于补助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粮食主产区粮库等维修改造。总的看,目前全国粮食仓储和烘干等设施总量上基本可以满足需要,但地区分布不平衡。如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的水稻烘干及仓储等收储设施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近期,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就东北地区粮食仓储、烘干和流通设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建议,待国务院批准后即组织实施。此外,我委已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推进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改善粮食仓储、运输、装卸、包装条件,逐步实现粮食散运、散储、散装、散卸“四散化”变革,发展粮食现代物流,提高粮食流通效率。
答复最后说,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政策,主要思路是:一方面,对农民等农业生产者继续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比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项目的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结合粮食等农业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价格体制改革和农民直补制度完善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农业产品流通环节税收政策。下一步,财政部还将统筹考虑通过税收手段调节粮食流通企业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问题,继续对农产品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