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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繁:创设缺席审判制度打击外逃贪官


1月22日,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广西区委副主委林繁的心被深深地刺痛了。“赖昌星在加拿大取得工作许可了!”得知这一消息,林繁的第一反应是:我国亟待创设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林繁和其他一些代表一起,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创设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议案》。

惩治外逃贪官的迫切需要

赖昌星是我国通缉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案发后潜逃到加拿大,至今已有近10年时间。虽然我国费了很多气力,但是正义却迟迟得不到伸张。事实上,更让林繁痛心疾首的是那些携巨款外逃的大小腐败官员。

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现象屡屡发生,从渐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福建省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他们利用中国与一些国家法律不对接的空子,逍遥法外。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过去10年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中国腐败官员达1万多人,携带款项达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犯罪分子携巨款外逃,给我国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恶劣。为缉拿这些逍遥法外的外逃贪官,我国修改了《刑法》,制定了《反洗钱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着力与各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借各国之力联合缉逃。

“但效果并不明显,迄今与中国缔结了引渡协议的国家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而美国、加拿大以及西欧一些容留中国外逃人员最多的国家,除了法国之外,其他都在建立引渡协议方面进展困难。”林繁介绍,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时,案件得中止侦查、中止审查或中止审理。而没有法院判决,其他国家如何进行司法协助?

“刑事审判通常是对席审判,被告人是必须到庭的。作为对席审判例外和补充的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被告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特定案件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林繁介绍说。

据悉,很多国家遣返贪官首先就是看是否有证明腐败分子犯罪的司法判决。在国际司法合作谈判时,一些国家往往会以此为政治筹码,人为设置障碍,使我国的海外追逃难上加难。“西方国家不和我们谈引渡条约的往往会搬出所谓的死刑问题,同时他们对我们的法治状况,尤其是证据、刑讯方面存在误解、偏见、不信任。如果我们有司法判决,国外相关机构的种种托辞就显得苍白无力了。”林繁说。

从目前来看,各国刑事法律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规定有缺席审判制度,但我国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导致无打击外逃贪官,有必要创设缺席审判制度。“要依法有效打击近年屡屡发生并愈演愈烈的贪官外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林繁呼吁,为了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补充设置缺席审判程序。

打击赖昌星式携款外逃人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设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世界多数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都设立了被告人出庭为主、缺席审判为辅的刑事审判制度。”林繁介绍,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重罪案件被告人从一开始就逃避司法的,应该缺席审判。此外,美国、俄罗斯、意大利的《刑事诉讼法》也都设立有缺席审判制度。可以说,缺席审判制度通行于国外刑事诉讼立法。

林繁认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持否定态度,不允许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但我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建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也有利于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利用公约追回犯罪违法所得。

“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审判当事人在场原则的一种例外,兼顾了诉讼公正与效率,符合刑事诉讼多元化发展趋势。”林繁认为,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能否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度平衡,是评价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志。正义有社会正义和个体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缺席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公正优先的辅助选择。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并未被剥夺,如辩护权,只是被告人行使的空间和方式有所改变而已。缺席审判制度体现的是社会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时它并未完全放弃程序正义和个体。另外,缺席审判也可以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与繁重的司法任务的矛盾。如视诉讼效率于不顾,将在场原则绝对化,很多实际问题就难以有效解决。

“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到各国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置,不难发现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存在并不是淡化或放弃司法公正,而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正。”林繁说。

林繁特别指出,创立这一制度同样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如发生赖昌星式非官员外逃案件就可以直接启动这一程序。

被告人权利能够做到不受损害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是人权保障的组成部分。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是否会被滥用?是否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针对这一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林繁认为,首先在立法上必须明确被告人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其适用的基本前提是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量刑。

其次,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保障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一是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权。接受公正审判是国际人权公约确认的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这一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否则,缺席审判就会变成非正义的审判,损害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价值。被告人虽然在审判时未出庭,但被告人缺席审判不能实行书面审理,而必须实行公开审理,必须遵循对席审判活动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辩护原则等基本原则。二是被告人的知悉权。法庭在适用缺席审判前具有告知义务,告知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及后果。法院履行告知或送达的方式,可以是在开庭前的法定期限内由法院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情况直接或公告送达被告人,或要求其近亲属转达或者转告,或按司法协助协定甚至外交途径送达。三是被告人的举证权和辩护权。虽然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但是缺席审判仍然要查明事实真相。如果被告人书面向法庭提供证据、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或委托辩护人在庭上为自己辩护,则必然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必须切实而充分地保障被告人依法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律应规定,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必须有委托或指定的辩护人参与,其判决方可生效。四是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本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仅对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有所妨碍,而且可能影响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法律应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和申诉权。因此,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缺席被告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和申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贪官能够顺利逃出去,凸显了我国制度和规定中的许多漏洞和欠缺。比如,目前的银行系统无法跟踪记录大笔资金的流向,银行对现金的使用,特别是大额现金的提取和使用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为许多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空间。再如,司法量刑过重也可能加大贪官外逃的倾向。还有,未能与更多国家特别是贪官们心目中的外逃目的地国签署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也使得贪官们多了一个栖身所在。

“打击贪官外逃,最根本还是要防止腐败的滋生,解决制度问题。”林繁强调,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就是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而又不受制约的问题。只有权力受到制约,才能够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滋生,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重建中国的公共预算体系,将政府所有的收支行为都置于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使政府预决算过程成为一个民主的、公众参与的和透明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