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谢俊奇:保持荒漠化土地国有性质 调动防治荒漠化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谢俊奇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保持荒漠化土地国有性质,调动防治荒漠化积极性。

提案说,土地荒漠化被称为“地球的癌症”,与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环境污染共同构成了20世纪下半叶以来现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四大生态环境问题。荒漠化直接造成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基础的破坏,威胁整个地球的一切生态领域,已对人类的生存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是导致贫困和阻碍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据联合国统计资料,全世界2/3的国家和地区,1/5的人口,1/3的陆地受到荒漠化危害。这就是说,全世界有110个国家的旱地面临潜在危险,10亿以上人口的生计面临威胁,8亿以上的人没有起码维持生命的粮食,1.35亿人背井离乡……而且,荒漠化正以每年5—7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大。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23亿美元。

提案说,我国是受荒漠化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调查显示,我国荒漠化潜在发生区域范围,即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范围总面积331.7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34.6%。其中,荒漠化土地面积263.62万平方千米,占这一区域面积的79%,占国土总面积的27.46%,相当于14个广东省面积,是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两倍多。按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荒漠化分布涉及18个省、区、市中的471个县、旗、市,其中主要分布在西北大部、华北北部、东北西部及西藏北部等12个省、区、市,全国4亿人口受到荒漠化的影响。荒漠化面积前3位的分别是新疆104.4万平方千米、内蒙古65.9万平方千米、西藏43.6万平方千米。严重的土地荒漠化威胁着我国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威胁着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据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的专家介绍,我国荒漠化的类型多样,主要包括沙质荒漠化(沙漠化)、石质荒漠化(石漠化)、水蚀荒漠化(水土流失)、盐渍荒漠化(盐碱化)、冻融荒漠化(岩漠化)以及矿区生态破坏六大类型。其中沙质荒漠化面积160.7万平方千米,占荒漠化总面积的61.3%,自西向东几乎覆盖了八大沙漠、四大沙地的主要部分,是我国荒漠化土地中面积最大、分布范围最广的荒漠化类型;石质荒漠化主要发生在西南及南方喀斯特地区,涉及八个省市自治区,是扩张速度最快的荒漠化类型;水蚀荒漠化主要分布在黄土高原北部、黄河中上游地区,是发生频度最大、对人民生命财产危害最直接的荒漠化类型;盐渍荒漠化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的重要粮食产区,是对农业生产危害最大、同时也是利用潜力最大的荒漠化类型;冻融荒漠化主要发生在青藏高原;矿区生态破坏则在全国及大多数省份不断发生且呈快速扩大之势。据综合评价,我国轻度荒漠化面积为95.1万平方千米,中度为64.1万平方千米,重度为103万平方千米。重度荒漠化比重达到39.3%,高出全球重度荒漠化比例37个百分点。荒漠化普查资料显示,内陆河下游的绿洲区和贺兰山以东的农牧交错区荒漠化扩展速度惊人,内蒙古阿拉善地区、乌兰察布盟后山、锡林郭勒盟南部、河北坝上、新疆塔里木河下游、青海柴达木盆地东南、西藏那曲地区等荒漠化年均扩展速率在4%以上。

党和国家长期高度重视防治荒漠化。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防沙治沙法》,在立法、政策、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如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造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以及近年来的再造秀美山川、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大江大河源头的保护、南水北调等措施的大力推行,防治荒漠化的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涌现出一大批治沙治荒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但是,由于加速土地荒漠化扩展的主要原因如人口压力、经济贫困、耕地资源的过度利用、对快速经济增长的追求、对木材的巨大需求、草原过度放牧、非法采矿等依然存在,因此,我国治理荒漠化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全国许多政府部门、企业、社团机构和个人广泛参与治理荒漠化的工作。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率先提出“治理荒漠化、发展产业化”战略思路,广泛集成世界范围的技术,策划了“北方燕麦-南方木棉-黄河流域文冠果”的产业布局,集中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作为主力军,因地制宜地发展产业化,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在为国家提供大量优质粮食、可再生清洁能源和有机产品的同时,为培育农牧民创业能力、增加农牧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途径,为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巨大贡献。这样的治理与开发科学结合的模式,正在全国各地被普遍采用。

提案认为,治理荒漠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土地问题。有些地方把荒漠化土地承包给农牧民。而大多数农牧民力量分散,不但没有能力对所承包的荒漠化土地进行科学治理,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荒漠化土地而加剧土地荒漠化的情况。而一旦有企业、机构或有能力的个人要对荒漠化土地进行治理时,则碰到承包者漫天要价,使治理者在投入治理之前就要为取得荒漠化土地的治理权和使用权而付出一大笔资金。这样一来,使得许多有志于治理荒漠化土地的仁人志士和企业机构望而却步,甚至打退堂鼓。这无疑对治理荒漠化是极为不利的,极大地阻碍了治理荒漠化的进程,与《防沙治沙法》“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的规定是相悖的。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广泛参与治理荒漠化的伟大事业,提案提出4点建议。一是保持荒漠化土地的国有性质不改变,荒漠化土地使用权不分散承包给没有能力治理的农牧民,也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流转;二是荒漠化土地可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或承包给有能力科学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简称治理者)允许治理者无偿取得不同程度荒漠化土地不同年限的使用权。对于轻度、中度和重度荒漠化土地,可允许治理者分别无偿取得30年、50年和70年的使用权;三是对于已经分包到户的荒漠化土地,由当地政府无条件收回,交由治理者进行治理;对于已经治理好的土地,在治理者依法取得使用权年限届满后,再由当地政府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牧民,且可依法以土地使用法允许的形式流转;四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荒漠化土地的调查和评价,加强荒漠化土地治理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管,坚决杜绝因为不恰当的治理与利用而造成二次生态破坏甚至加剧土地荒漠化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