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当年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根据方案,中央编办批复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则是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党务、宣传、司法政务等综合性管理事务由一套机构完成。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在设立之初确实体现了机构精简的改革初衷。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合署办公’已落后于新时代上海发展的步伐。”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赵雯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在上海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的提案。
赵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与中央对上海的城市功能定位不相匹配,难以满足上海扩大对外开放层级、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五个中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不利于充分展现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专门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态势;不利于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上海亚太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的支撑作用。
据赵雯介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2014年上海两个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不足1000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收案数年均增幅10%左右,2018年收案2067件,比2015年增长26%。“合署办公”模式下审判辅助、保障力量需要兼顾其他审判任务,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的立审执衔接和诉讼保全的及时开展,影响集中资源开展调查研究和法治宣传。
针对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赵雯建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按照直辖市中级法院单独设置。在机构设置方面,目前已经确立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法律依据,因此,单独设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不需要法律的另行授权。根据机构设置程序报批,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按照直辖市中级法院单独设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应综合考虑内设机构改革、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和发展趋势,应包括3个审判庭以及综合办公室(研究室、审管办)、政治部(法警支队)、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技术调查室、执行局。
在案件管辖方面,赵雯建议,单独设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后,应在现有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增加管辖下列案件:一是涉知识产权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案件;二是技术合同类案件(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属于技术类案件,基层法院不再管辖);三是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者重大群体性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四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执行局,办理知识产权保全、执行案件。
如若单独设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如何配备人员也是一大重点问题。对此,赵雯建议,根据相关方案,建议核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政法专项编制100名,今后可根据案件审判任务再做适当调整。在领导职数及法官配备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政治部主任1名。法官实行员额制,具体人数按照中央确定的员额比例核定,可在现有法官员额数基础上根据案件数量变化适当调整。
在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方面,赵雯建议,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技术调查官、司法警察等。法官助理一般由在编人员担任,书记员可使用聘用制人员,技术调查官可采用招录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比例组建审判团队。
在司法行政人员配备方面,赵雯建议,司法行政人员按不超过全院编制数的15%配备,可以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划转部分,也可从全市法院选调。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特派记者 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