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李斌副主席率人资环委调研组到安徽和浙江两省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性调研。调研组认为,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调动了各方积极性,生态建设成效非常显著。同时调研组也了解到,生态补偿存在法制建设滞后、补偿指标体系不健全不科学、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纵向支持引导不足等问题,为此建议:
一、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健全配套制度体系。立法工作核心应坚持以生态保护补偿为目标,坚持生态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获得保护补偿的权利相应。在立法层面,应以民事产权制度为基础,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地位、法理依据、内涵范围,为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治保障。在制度层面,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国家和地方性生态补偿制度,分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制度等,逐步形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二、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础研究,科学完善补偿指标体系。一是建立科学补偿指标体系,为“以量定补”向“量质并补”奠定基础。二是科学监测,为补偿提供公平公正的评价结果。三是实行“优质优补”补偿方式,用有限资金推动生态系统服务质量提升。四是在总结分析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情况基础上,推进立法前期研究。
三、加大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提高补偿额度。生态保护补偿的受偿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人和各级政府。首先各级政府应优先落实并逐步提高对个人的生态保护补偿。对公民个人生态保护补偿的实现方式采用协议保护。二是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进一步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三是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应充分考虑上游地区实际治理投入、发展机会成本等测算补偿费用。四是整合政府生态补偿资金,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款的使用监管。
四、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承担起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特别在横向保护补偿实践中,应加大上级财政对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的流域上下游的支持力度,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体现国家对全民所有公共产品的保护。积极推进新安江—千岛湖全国生态补偿机制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本文转载自《人民政协报》2019年12月9日 03版,让绿水长流 青山常在——全国政协“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