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已有7个省份探索开展了以财政奖补为主的综合生态补偿,这项机制对省域内改善区域环境生态质量发挥了显著作用。但调研发现存在问题有:一是机制有待完善。二是资金统筹不到位。三是市场化和社会参与程度不高,资金来源不足。四是资金使用效率和精准度不够。为此建议:
一是推动建立和完善省级综合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省级领导负责的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抓好部门协调和监督落实。以奖优罚劣为原则设计奖补机制。
二是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丰富资金来源,增加资金总量。统筹整合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资金,水、气、土等不同要素的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定资金统筹使用办法,重点解决资金多头管理、投入分散、重复投入等突出问题。在保障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并逐步增加的基础上,更加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今后要进一步完善监测、监管、保障能力。
三是建立明晰的补偿标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补偿标准体系中除了考虑保护与治理投入,也要考虑生态环境质量长期巩固成本,相关指标宜简,以定量指标为主,可统计、可监测和可评估。西部省份可突出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指标。具体指标及其分档可进一步突出重点并采用连续分级方式,提高补偿精准性。
四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综合生态补偿形成合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人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制度。需加大力度推进,同时探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生态综合补偿,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的赔偿资金,可用于补偿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或用于补偿有关地方处理历史遗留环境问题。
(本文转载自《人民政协报》2019年12月9日 03版,让绿水长流 青山常在——全国政协“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