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家庭和谐,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该制度的出台对防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和技术限制,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导致实践中出现标准把握不统一、程序设计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效性。主要表现在:
一、适用范围厘定难。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仅被限定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司法实践中,除了家庭成员关系以外,“共同生活”成为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未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分手后的情侣、前配偶等关系是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较大争议,严重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如河北涞源反杀案即暴露出这一问题。
二、诉讼阶段举证难、认定难。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要求申请人要向法院提供受到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但实践中,一是申请人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有的当事人在申请阶段就因没有相关证据而主动放弃申请。二是家暴隐蔽性强、社区民警警力不足,往往仅有受害人报警回执,而无调查笔录、无告诫书,使受害人遭受第一次家庭暴力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干预。三是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采信、认定方面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也缺少关于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致使法院在审理人身保护令案件时认定标准不统一,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效性。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一是法院执行能力不足,无法对申请人采取全天候全方位的保护。二是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缺乏具体规定,几方很难发挥联动效应。三是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未构成犯罪,人民法院的处罚手段只有训诫、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种手段。四是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司法惩戒程序不明,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不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流程过于繁琐。从提交申请到法官拿到案件,往往超过24小时甚至72小时,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判效率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为此,建议: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在对家庭成员的理解上,应当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前配偶、前姻亲、恋爱、同居等特定身份关系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对他们之间产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拓宽可采证据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只要当事人提供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家庭暴力的基础性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否认或没有证据推翻申请人的主张,就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当案件具有急迫性或重大危害性时,法官可采用职权主义,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法官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法官在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倒置,减轻申请人的举证难度。
三是明确执行主体指责、优化申请审查流程。明确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各自的职责,由法院负责涉及财产内容类的执行,由公安机关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行为禁止类的执行,这样既未突破法律的规定,又能最大限度的利用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第一时间了解受害人情况的优势,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一站式智慧服务模式,通过公检法司与基层派出所、妇联的协同联动,实现基层智慧平台移送——法院在线审查签发的模式,提高审核签发效率。(拟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