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是理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终审判决标准的迫切需要;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升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举措。
建议在不增加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基础上,通过整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下同)、知识产权法庭,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从“知识产权法庭”到“知识产权法院”的跨越。
一、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1、现行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亟待理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是“1+3+21”的专门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3个知识产权法院和21个地方知识产权法庭)与内设于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地方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并行的双轨体系。其中,3个知识产权法院和21知识产权法庭既承担审理一审案件,还承担审理基层法院上诉的二审案件。他们承担的一审案件,其上诉法院可能是地方高级法院,也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双轨体系中存在管辖范围交叉、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构筑以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为唯一终审机构的、专门化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迫在眉睫。
2、知识产权终审判决标准亟待统一。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大、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加之二审法院分散、管辖范围交叉、专业法官数量不足,技术类知识产权终审判决标准难以统一。由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承担知识产权案件终审,创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特别诉讼程序,可从根本上解决终审判决标准不统一难题。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亟待加强。设立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构筑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判决标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有利于尽快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中央深改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4、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亟待提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中国“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应该“充分发挥负责任大国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责任与担当”。但以美国为代表的先进国家,一方面企图垄断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主导权、话语权,将本国政策升级为全球规则,构筑知识产权壁垒,遏制中国;一方面通过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承担知识产权案件的终审工作,强化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打压中国。鉴于此,设立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提高其司法地位,既有利于我国提升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国际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领域的主导权;更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实现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法官专业化,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二、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
1、整合力量,独立设置。在不增加新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整合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知识产权审判庭和知识产权法庭的全部审判资源、人员设施,组建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使之成为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审理知识产权终审案件的专门法院。
2、统一标准、完善体系。全国人大“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凡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承担知识产权终审责任,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审理机制;依托巡回法庭、地方知识产权法院,构筑专门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必有提纲契领、执本末从、提高效能的推进作用。
3、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巡回法庭。我国幅员辽阔、产业门类众多,参照国际成功经验,在全国设立若干个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巡回法庭,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机构,行使相应的司法权力,对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实施监督指导,有利于提高诉讼时效,减轻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办案压力。
4、增加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在现有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基础上,通过整合目前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增设若干中级法院层级的地方知识产权法院,以便于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