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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刊】周锋:保护长江,我们还有很多事要做


绿色,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也是今年全国两会上众多委员关注的重点。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周锋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污染赔偿机制的提案》,这是周锋第二次提交有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提案。

早在2019年全国两会,他就提交了《关于尽快开展长江流域全域生态环境状况系统评估的提案》,呼吁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合力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今年,周锋又从污染赔偿机制方面提出建言,建议从评估体系、主管机构、赔偿诉讼程序方面,对长江流域水污染事件加以规范,最终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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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和沿江流域工业(排污)污染,往往会造成长江流域污染。《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强调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的共保联治,提出探索建立污染赔偿机制。周锋却发现,现阶段,内河船舶污染损害影响大,赔偿强制保险落实情况不佳,工业(排污)污染尚未出台具体的赔偿细则,跨区域污染纠纷事件中的司法介入也存在短板。“必须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污染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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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他认为可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对损害赔偿磋商全过程进行规范,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主要领域、主要内容、主要原则和相关要求,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以及公众举报的处理等,明确开展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确保损害赔偿制度正常有效地运转。

同时,周锋建议从方便诉权和审判权行使方面重新考量审判组织的建构,提高司法权威。该审判机构应当是非普通地方法院,而是由专门法院来管辖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他还认为,可以将长江流域水污染事件的管辖权赋予海事法院。这样一来,可以扩展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至长江流域的主要支流因船舶、港口、岸边工程以及陆源污染等引起的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改变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提高审级、减少管辖法院;将长江流域水污染行政案件的审判权赋予海事法院,实行对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的全面管辖。

周锋还提出,建立有效的水污染赔偿诉讼程序,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他认为,可以将长江流域水污染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不同的公益诉讼适用于不同的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的需要。同时,设计由个人、环保民间组织或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提起长江流域水污染公益诉讼的程序,以及由检察机关提起长江流域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还可以结合各类绿色基金、保险制度和其他相关金融工具,明确诉讼后有关赔偿款赔付的具体程序。(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