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转移”监管体系;长江干线禁运苯类危险货物,转由陆路运输。
“十四五”时期,如何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余国东建议,健全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转移”监管体系,在长江干线禁运苯类危险货物。
指问题
苯类货物污染长江水域风险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长江素有“黄金水道”之称,航行船舶众多,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的风险极高。在余国东看来,减低船舶污染风险,消除隐患极为重要。
“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长江沿线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问题较多,部分地区船舶偷排直排生活污水、非法处置废机油,部分地区港口码头未安装污水接收设施或治污设施长期闲置不用等。”余国东说,警示片中的问题反映出长江沿线船舶污染问题仍未得到全面根治。
而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运输量大、种类多,仅长江干线重庆段散装液体化学品运输量约350万吨,其中苯、二甲苯等一类危险品年运量近40万吨。
“苯类货物一旦大量泄漏入江,将直接威胁长江沿岸居民饮水安全,造成生态灾难。”余国东说。
提建议
高风险货物转由陆路运输
余国东在提案中对比分析,船舶污染物“上岸转移”比“自行处置”更具优势,减排效果更好,处置能耗成本更低;苯类危险品“水路运输”与“陆路运输”对比,苯、二甲苯等同类物质无色、易燃、有毒、致癌,一旦在长江干流发生泄漏,无法切断污染水体流动,与陆路运输相比无缓冲时间与空间,应急处置和救援难度更大,将直接威胁长江流域饮水和长江生态安全。
另外,长江干线单船平均载运苯类物质2300余吨,相当于普通危险品车辆运输400多车,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是陆路车辆运输事故的数十倍、百倍以上。
为此,余国东建议,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完善“船—港—城”接收转运体系建设、健全联合监管制度,健全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转移”监管体系。
具体来讲,通过加快完善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码头接收转运设施建设,防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类似问题发生;修订“联单制度”,进一步明确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各方权利、义务及监管职责。
同时,在长江干线禁运苯类危险货物。鉴于苯类货物水上运输隐藏着极大的生态危害性,余国东建议将苯、二甲苯等高风险货物纳入《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或者在相关法规中设立三峡库区苯、二甲苯等高风险危险货物禁运区,督促其转由陆路运输。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倩 摄影 邹飞 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