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探索推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然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政策空白多、推进难度大,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生态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不足。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导致生态资源被污染破坏,乡村生态产品供给的数量锐减、质量退化。如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短板使局部河流水体污染严重;河道整治过度“渠道化”破坏了河流自然生态系统;过度推进“一村一品”单一作物大规模种植导致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下降。
二是生态产品产权主体难以确定。部分农村生态资源无法清晰界定产权和受益主体。如,中小型水库目前由水利部门管理,但水库用地属于农村集体用地,水库由政府财政、村集体投工投物共同建成,产权界定如不厘清,必然影响到生态资源的价值实现。产权主体缺位容易导致集体所有自然生态资源闲置,价值难以激活。
三是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配套政策不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动力不足。如因生态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辨识度不高,导致难以实现其生态价值;生态导向型开发项目由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开发不足难以可持续运营;对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还不完善。
为此,建议:
一是提升农村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围绕农村生态资产保值增值,完善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实行 “抱团攻坚”,一体化推进区域内“山、水、林、田、湖、草、路、景、村”系统治理;整合乡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流域生态补偿、低质低效林改造等各类财政资金,建立生态基金统筹用于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整合乡村保洁、护林、养路、河道巡视、农村社会事务网络化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及配套资金等资源,设立乡村生态管护员,划定区域、统一职责、网格管理。
二是明晰农村生态产品产权。以村镇为单位,开展乡村自然生态资源情况调查,进一步明晰产权归属,绘制乡村生态资源和生态产品“基础地图”。开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将农村生态自然资源纳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范畴。
三是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依托村级集体推进农村生态资产产权流转,由村集体集中全域生态资源统一管理;推动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托管、信托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开展合作,实现生态资源统一开发;利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等既有经验和基础,推进生态资源资产收益公平合理分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是完善农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配套政策。第一,完善生态产品标识认证。确定产品目录、制定产品的环保性能标准、认证体系、使用规范和监督机制,提升生态农产品市场辨识度。第二,加强生态品牌建设。健全生态产品品牌授权、监管、维权体系,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市场认可度高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升产品生态价值。第三,为生态型开发项目预留空间。根据生态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等需要,合理确定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预留足够空间。第四,完善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结合区域生态产品价值评估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动态优化机制,逐步提升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推动流域“三水”权益综合核算和交易补偿,不断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细化生态损害赔偿操作细则,实行生态损害第三方认定、赔偿公示和修复效果终生追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