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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尽快研究开征碳税的提案


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从国际社会来看,碳税手段是广泛使用的政策手段,我国应研究论证,尽快形成共识,及时开征碳税,充分发挥税收手段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作用。

一、开征碳税是促进碳减排的重要举措。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一场硬仗,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税收等政策在绿色低碳发展中具有强烈的信号导向作用,但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双碳目标的作用十分有限,仅依靠现有税收手段的“修补式”绿色低碳调整,无法满足实现双碳目标的政策需求。

二、开征碳税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重要政策选项。运用有效的政策工具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是目前各国的共同做法,而碳税是其中很重要且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英国、法国、加拿大等20个国家和地区已同时实施碳税与碳交易两种政策手段。2021年我国全国性碳市场启动,首批纳入电力行业,未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行业也将逐步纳入交易市场,但全面铺开的碳市场也只能覆盖我国50%的碳排放量。更大的问题是,碳市场存在碳价低、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可通过开征碳税,强化降碳行为的激励效果。

三、开征碳税是我国应对欧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有效举措。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CBAM立法提案,计划从2023年起实施CBAM,于2026年起正式对欧盟进口的部分商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并将电力、钢铁、水泥、铝和化肥作为首批征收碳边境调节税的行业,未来可能会逐步扩大到欧盟碳市场覆盖的其他行业。如果欧盟碳市场将所有覆盖行业都纳入到CBAM下,将影响到我国对欧盟出口额约2800亿元人民币左右,占我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12%。为应对欧盟CBAM,我国应尽快研究开征碳税,在促进企业减排的同时,使得相应碳税税收留在国内,并用于推动国内相关产业企业的低碳发展。

为此,建议:

一是在环境保护税中设置碳税税目。我国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1月1起开征,平稳实现了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转换,不仅建立了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和政策,还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征管协作机制,为增加碳税税目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利于碳税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减污降碳的协同推进。

二是碳税以递进税率方式征收。碳税的纳税人为所有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居民。以温室气体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作为计税依据,与碳排放核算体系相衔接。碳税基础税率不宜过高或过低,可采用递进式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在开征时明确分阶段税率表。

三是将碳税收入专项用于支持低碳转型。为避免征收碳税对经济和居民福利的负面影响、提高公众接受度,同时进一步促进低碳发展,对于重点纳税大户和采用低碳减排技术并达到一定效果的企业可给予较大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碳税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碳减排、发展新能源等活动,以及给予受影响低收入群体补贴。

四是衔接好碳排放交易政策。加强统筹衔接,对于免费取得配额应征收碳税,后期实施有偿分配之后,可以对碳排放交易覆盖的企业给予碳税税收减免,同时设置碳价基线,当碳交易价格低于基线时,相关企业不仅需要参与碳交易制度,还需以碳税的形式支付差价。考虑到部分属于碳税征收范围的企业也可能参与自愿减排交易(CCER),可对企业从碳交易市场中购买的排放量给予免税政策。

五是尽快启动碳税方案研究。尽快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开征碳税方案研究,对开征碳税的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进行具体研究论证,充分预评估开征碳税对经济、社会和碳减排的影响。待研究方案成熟时,推动完成《环境保护税法》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