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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的提案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着前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人才聚集、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综合性功能,截至2020年,全国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达2069家,在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作用显著。但新型研发机构在培育和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功能定位不清晰,建设质量参差不齐。新型研发机构是典型“四不像”研发机构,由于各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标准不统一,机构属性形式多元,参与各方责权利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和约束,造成部分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不清晰。一些地方过度追求建设数量,放宽建设要求,有的仅围绕企业产品做技术改造,有的只是为了拿到科研项目。

二是缺乏相应政策体系支撑,产业创新能力受限。新型研发机构在推动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一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产业化基地、双创基地等综合性创新平台支撑。但是,新型研发机构普遍成立时间较短,缺乏重大创新平台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产业创新能力大大受限。同时,由于缺乏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政策,自身又过分依赖政府补贴,即使对产业技术需求有更充分的了解,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能力也未能充分释放,长期处于“长不大”的状态。

三是人才布局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人才政策。与传统科研院校和大型龙头企业相比,新型研发机构在吸引高层次人才上劣势明显,多数面临专业人才引不来、培养人才留不住的现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盈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人员,没有相应规定,难以激发他们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与功能定位,提升建设质量。加快研究制定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办法,根据不同发展定位和阶段进行分质、分类、分档培育。首先,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目标和标准。其次,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以建设标准等形式约定任务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再次,对于建设成效显著、形成推广模式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和重点培养。同时,建立不定期评价及根据动态调整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质量。

二是完善政策体系,培育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能力。加快完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破除新型研发机构的“身份困境”。有关部门在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基地与人才等平台和项目布局方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倾斜,以增强其资源聚集和产业推动能力。建立健全共建高校专利确权、创新人才激励等工作机制,着力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破解“企业不会做、高校院所不愿做、政府不能做、市场需要做”的发展瓶颈。

三是细化人才政策,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有关部门配套出台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评价、激励的政策细则。推行“双重聘用”,允许高层次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同时从事科技创新与科研教学活动,加大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奖励,稳定高层次人才的预期。将“海聚人才”评定权下放到新型研发机构,使其成为集聚全球高层次人才的“高地”。调整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其适用范围,以提高全社会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