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犯罪滋生蔓延,多发高发,已经形成一个门类齐全、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网络黑灰产业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污蚀网络空间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阎建国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整个黑色产业链中,非法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是多数网络犯罪实施的源头行为,在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危害十分严重。
图为阎建国代表 田薇 摄
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规范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构建了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网络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由于刑事惩治力度不足、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维权途径不够完善、行业平台内部监管存在不少漏洞、一些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滥用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违法犯罪仍高位运行,企业数据合规建设和行业治理尚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社会发展要求。”阎建国说。
阎建国建议,坚持全链条惩治,依法从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办下游网络犯罪的同时,溯源上游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围绕信息获取、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同步加强全链条打击。加大对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同时,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切实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保护。认真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线索移送、人员协作和办案联动,对于重大案件,探索建立联合办案组,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源头治理。
阎建国认为,应当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强检法沟通,形成工作共识。在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针对刑事被告人及连带责任人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共同推动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在阎建国看来,积极推动涉案企业数据合规建设,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举措。建议结合司法办案,推动涉案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特别是数据合规,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和其他信息”“特殊群体、特定对象、重点领域”个人信息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对于持续批量、短时间内大量获取个人信息等异常行为加强技术监控、预警和阻断;对于重点岗位人员、分支网点人员、离职人员从严加强管理,督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
此外,还应持续深化行业教育和社会警示,强化源头预防。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以案释法,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形成警示效应。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