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建议,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筑牢绿水青山法治屏障。
“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不断完善生态修复机制。”戴红兵提出,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治理、巡山管护、巡河巡湖、法治宣传、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强化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避免生态环境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害。
健全制度规范,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衔接机制。针对相关磋商程序规则、法律适用问题、公众参与方式、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和执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规定,充分发挥磋商机制的积极作用。以制度规范的形式理顺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方式,健全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磋商过程公开透明,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有效发挥。
完善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对司法服务保障过程中的重大工作决策、重要司法举措,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通过联席会、协调会、白皮书等方式,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建设,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