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完善法律保障,以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行文物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11月,迄今经过5次修订,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高速发展,仍有一些条款跟不上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脚步。如《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事先开展考古调查、勘探作了规定,但却没有规定如何处罚,以至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文物执法部门对相关违法事项无法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物保护法的威严,阻碍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造成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涉及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法人违法现象泛滥且难以根治。为此我们建议对《文物保护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结构、发展特点和文物保护形势,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详细规定,并按照“科学立法”的原则,从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文物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将“法人违法造成文物重大重大损毁、重大影响终身追责”列入法律条款,从而进一步震慑和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和文物违法犯罪,确保文物保护事业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