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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完善我国海洋牧场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海洋牧场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已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153处,数量和质量都大幅提升,有效推动了水产种业、装备制造、休闲渔业等关联产业的快速发展,产生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但现代化海洋牧场作为新生事物和复杂的系统工程,仍面临一些潜在风险。

一是海洋牧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准入源头监管薄弱。牧场运营管理企业技术资金实力参差不齐,目前对其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还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导致出现圈海、占海以及随意改扩建等盲目开发建设问题。海洋牧场综合体项目审批缺少专门性的技术标准或联合审批机制,面临用海性质难确定、配套设施建设难审批等问题。源头监管不力给区域海洋牧场建设发展带来较大风险,限制了海洋牧场功能的有效拓展和综合效益的提升。

二是海洋牧场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区域性行业准入政策不够明确。主管部门对海洋牧场海陆空间统筹发展、牧场产业链协同发展、跨界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统筹考虑不足,缺乏针对海洋牧场建设功能布局、配套设施建设和多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行业准入要求,导致牧场建设规模小、分布散、水平低、同质化严重等问题。同时,海洋牧场效益和产业链延伸发展也受到限制。

三是海洋牧场质量安全评估技术体系有待完善。现有海洋牧场示范区绩效考核标准较低,缺乏对其生物承载力、集约节约用海水平及生态效益方面的全面细致评估。针对装备型、多功能平台牧场的质量效益评估指标较少且较为粗略,海洋牧场质量安全评估技术体系有待完善。

为此,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海洋牧场行业分区分类准入指导意见。明确海洋牧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地方企业海洋牧场建设,严格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推进海洋牧场功能优化和布局调整,规避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指导沿海地市级政府发布实施由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本地区《现代化海洋牧场行业分区分类准入指导意见》,对海洋牧场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功能布局、生态影响、配套设施、环境安全保障、关联产业发展、投入产出效益、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经营资格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严格审查认定海洋牧场企业主体经营管理资质资格。依据海洋牧场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加强对海洋牧场项目企业经营管理主体资质资格审查,包括企业技术研发水平、专业人员配备、资金周转情况、规章制度建设等。制定《海洋牧场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完善海洋牧场行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组织审查牧场企业从业资格,颁发行业准入资格证,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

三是规范海洋牧场综合体确权用海项目审批和技术论证。针对海洋牧场综合体确权用海项目,补充制定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要求。把牧场平台建设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牧场选址科学性、建设规模及建设方式合理性、功能布局合理性、区域生态风险评估、配套设施建设、产业链拓展延伸、利益冲突与环境安全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规范编制各类技术论证报告,建立完整清晰的海洋牧场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四是完善海洋牧场经营管理企业主体退出机制。在现有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考核评价基础上,增加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第三方监测评价和公众评估,细化考核标准,完善考核程序。探索建立海洋牧场企业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海洋牧场建设管理企业主体退出的地方性管理规定,明确退出标准和退出路径,制定相关海洋产权交易、海洋生态补偿等退出保障措施。